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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整体面层吊顶、板块面层吊顶和格栅吊顶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整体面层吊顶包括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和木龙骨等为骨架,以石膏板、水泥纤维板和木板等为整体面层的吊顶;板块面层吊顶包括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和木龙骨等为骨架,以石膏板、金属板、矿棉板、木板、塑料板、玻璃板和复合板等为板块面层的吊顶;格栅吊顶包括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和木龙骨等为骨架,以金属、木材、塑料和复合材料等为格栅面层的吊顶。
7.1.2 吊顶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吊顶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7.1.3 吊顶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醛释放量进行复验。
7.1.4 吊顶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吊顶内管道、设备的安装及水管试压、风管严密性检验;
2 木龙骨防火、防腐处理;
3 埋件;
4 吊杆安装;
5 龙骨安装;
6 填充材料的设置;
7 反支撑及钢结构转换层。
7.1.5 同一品种的吊顶工程每50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大面积房间和走廊可按吊顶面积每30m²计为1间。
7.1.6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7.1.7 安装龙骨前,应按设计要求对房间净高、洞口标高和吊顶内管道、设备及其支架的标高进行交接检验。
7.1.8 吊顶工程的木龙骨和木面板应进行防火处理,并应符合有关设计防火标准的规定。
7.1.9 吊顶工程中的埋件、钢筋吊杆和型钢吊杆应进行防腐处理。
7.1.10 安装面板前应完成吊顶内管道和设备的调试及验收。
7.1.11 吊杆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大于300mm。当吊杆长度大于1500mm时,应设置反支撑。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并增设吊杆或采用型钢支架。
7.1.12 重型设备和有振动荷载的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7.1.13 吊顶埋件与吊杆的连接、吊杆与龙骨的连接、龙骨与面板的连接应安全可靠。
7.1.14 吊杆上部为网架、钢屋架或吊杆长度大于2500mm时,应设有钢结构转换层。
7.1.15 大面积或狭长形吊顶面层的伸缩缝及分格缝应符合设计要求。
7.1.2 吊顶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吊顶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7.1.3 吊顶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醛释放量进行复验。
7.1.4 吊顶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吊顶内管道、设备的安装及水管试压、风管严密性检验;
2 木龙骨防火、防腐处理;
3 埋件;
4 吊杆安装;
5 龙骨安装;
6 填充材料的设置;
7 反支撑及钢结构转换层。
7.1.5 同一品种的吊顶工程每50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大面积房间和走廊可按吊顶面积每30m²计为1间。
7.1.6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7.1.7 安装龙骨前,应按设计要求对房间净高、洞口标高和吊顶内管道、设备及其支架的标高进行交接检验。
7.1.8 吊顶工程的木龙骨和木面板应进行防火处理,并应符合有关设计防火标准的规定。
7.1.9 吊顶工程中的埋件、钢筋吊杆和型钢吊杆应进行防腐处理。
7.1.10 安装面板前应完成吊顶内管道和设备的调试及验收。
7.1.11 吊杆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大于300mm。当吊杆长度大于1500mm时,应设置反支撑。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并增设吊杆或采用型钢支架。
7.1.12 重型设备和有振动荷载的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7.1.13 吊顶埋件与吊杆的连接、吊杆与龙骨的连接、龙骨与面板的连接应安全可靠。
7.1.14 吊杆上部为网架、钢屋架或吊杆长度大于2500mm时,应设有钢结构转换层。
7.1.15 大面积或狭长形吊顶面层的伸缩缝及分格缝应符合设计要求。
条文说明
7.1.1 本章适用于龙骨加面板的吊顶工程。原吊顶分类采用暗龙骨、明龙骨的分类方法,但吊顶面板与龙骨形式相比较对装饰效果的影响更大。为了便于指导工程质量验收,现按照面板形状及装饰效果的不同,采用新的分类方式,分为整体面层吊顶、板块面层吊顶、格栅吊顶。
7.1.4 为了既保证吊顶工程的使用安全,又做到竣工验收时不破坏饰面,吊顶工程的隐蔽工程验收非常重要,本条所列各款均应提供由监理工程师签名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1.8 由于发生火灾时,火焰和热空气迅速向上蔓延,防火问题对吊顶工程是至关重要的,顶棚使用木质材料装饰装修时应慎重。吊顶工程采用木质材料的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相关规定,未经防火处理的木质材料的燃烧性能达不到该标准的要求。
7.1.11 吊顶反支撑,即吊顶系统中承受向上荷载的反向支撑装置。是为了解决因吊杆过长造成吊顶系统不稳定(向上变形及横向变形)而采取的构造措施。吊顶反支撑通常用刚性材料制作,或用斜向支撑加以固定。
7.1.12 龙骨主要是固定面板,小型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箅子等可以固定在面板上,但如果把3kg以上的灯具、投影仪等重型设备和电扇、音箱等有震动荷载的设备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可能会造成脱落伤人事故。为了保证吊顶工程的使用安全,特将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7.1.14 吊顶上部的网架或钢屋架不宜打孔装吊杆,以免影响结构安全,故设置钢结构转换层装吊杆;吊杆长度大于2500mm时吊杆会过长不稳定,需要设置钢结构转换层。吊杆与管道等设备相遇或吊顶造型复杂时,也可设置钢结构转换层。钢结构转换层应进行结构承载力计算。
7.1.15 大面积或狭长形的整体面层吊顶、密拼缝处理的板块面层吊顶,吊顶面层材料因温、湿度变化易引起起拱、裂缝或破损现象,应按设计要求设置伸缩缝或分格缝;当设计未明确且吊顶面积大于100m2或长度方向大于15m时,宜根据吊顶造型及尺寸合理设置分缝位置。遇到建筑变形缝处时,吊顶宜根据建筑变形量设计变形缝尺寸及构造。
7.1.4 为了既保证吊顶工程的使用安全,又做到竣工验收时不破坏饰面,吊顶工程的隐蔽工程验收非常重要,本条所列各款均应提供由监理工程师签名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1.8 由于发生火灾时,火焰和热空气迅速向上蔓延,防火问题对吊顶工程是至关重要的,顶棚使用木质材料装饰装修时应慎重。吊顶工程采用木质材料的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相关规定,未经防火处理的木质材料的燃烧性能达不到该标准的要求。
7.1.11 吊顶反支撑,即吊顶系统中承受向上荷载的反向支撑装置。是为了解决因吊杆过长造成吊顶系统不稳定(向上变形及横向变形)而采取的构造措施。吊顶反支撑通常用刚性材料制作,或用斜向支撑加以固定。
7.1.12 龙骨主要是固定面板,小型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箅子等可以固定在面板上,但如果把3kg以上的灯具、投影仪等重型设备和电扇、音箱等有震动荷载的设备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可能会造成脱落伤人事故。为了保证吊顶工程的使用安全,特将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7.1.14 吊顶上部的网架或钢屋架不宜打孔装吊杆,以免影响结构安全,故设置钢结构转换层装吊杆;吊杆长度大于2500mm时吊杆会过长不稳定,需要设置钢结构转换层。吊杆与管道等设备相遇或吊顶造型复杂时,也可设置钢结构转换层。钢结构转换层应进行结构承载力计算。
7.1.15 大面积或狭长形的整体面层吊顶、密拼缝处理的板块面层吊顶,吊顶面层材料因温、湿度变化易引起起拱、裂缝或破损现象,应按设计要求设置伸缩缝或分格缝;当设计未明确且吊顶面积大于100m2或长度方向大于15m时,宜根据吊顶造型及尺寸合理设置分缝位置。遇到建筑变形缝处时,吊顶宜根据建筑变形量设计变形缝尺寸及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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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设计
- 3.2 材料
- 3.3 施工
- 4 抹灰工程
- 4.1 一般规定
- 4.2 一般抹灰工程
- 4.3 保温层薄抹灰工程
- 4.4 装饰抹灰工程
- 4.5 清水砌体勾缝工程
- 5 外墙防水工程
- 5.1 一般规定
- 5.2 砂浆防水工程
- 5.3 涂膜防水工程
- 5.4 透气膜防水工程
- 6 门窗工程
- 6.1 一般规定
- 6.2 木门窗安装工程
- 6.3 金属门窗安装工程
- 6.4 塑料门窗安装工程
- 6.5 特种门安装工程
- 6.6 门窗玻璃安装工程
- 7 吊顶工程
- 7.1 一般规定
- 7.2 整体面层吊顶工程
- 7.3 板块面层吊顶工程
- 7.4 格栅吊顶工程
- 8 轻质隔墙工程
- 8.1 一般规定
- 8.2 板材隔墙工程
- 8.3 骨架隔墙工程
- 8.4 活动隔墙工程
- 8.5 玻璃隔墙工程
- 9 饰面板工程
- 9.1 一般规定
- 9.2 石板安装工程
- 9.3 陶瓷板安装工程
- 9.4 木板安装工程
- 9.5 金属板安装工程
- 9.6 塑料板安装工程
- 10 饰面砖工程
- 10.1 一般规定
- 10.2 内墙饰面砖粘贴工程
- 10.3 外墙饰面砖粘贴工程
- 11 幕墙工程
- 11.1 一般规定
- 11.2 玻璃幕墙工程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 11.3 金属幕墙工程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 11.4 石材幕墙工程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 11.5 人造板材幕墙工程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 12 涂饰工程
- 12.1 一般规定
- 12.2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
- 12.3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
- 12.4 美术涂饰工程
- 13 裱糊与软包工程
- 13.1 一般规定
- 13.2 裱糊工程
- 13.3 软包工程
- 14 细部工程
- 14.1 一般规定
- 14.2 橱柜制作与安装工程
- 14.3 窗帘盒和窗台板制作与安装工程
- 14.4 门窗套制作与安装工程
- 14.5 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工程
- 14.6 花饰制作与安装工程
- 15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 附录A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 附录B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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