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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应节约土地,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创造园林化墓园。
3.0.2 空间和场所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质量的要求应满足丧属安葬活动和祭悼活动,并应满足骨灰安置和存放的空间配置和安全性要求。
3.0.3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可分别建造在不同基地内,也可联合建在同一基地内。
3.0.4 总平面设计宜配置多种形式的骨灰安放空间。
3.0.5 当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所在基地面积大于20h㎡时,应对基地的生态状况进行生态分区,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50298的规定。
3.0.6 基地应进行景观系统和绿地系统的规划与设计,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的规定。
3.0.7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应设置业务接待和行政办公用房,并应设集散广场和公共活动场所。
3.0.8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基地内道路系统、集散广场、公共活动场所、停车场应设紧急疏散通道,并应设置标识。
3.0.9 基地内应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宜设停车库。停车场、停车库应预留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位置。停车应依据地形地势采用多种停车方式,宜增设人流高峰时临时停车用场地。停车场、停车库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
3.0.10 祭悼场所设计内容应包括祭悼活动场地和祭悼用的设施、装置的设置。祭悼活动场地和祭悼用设施、装置宜按户作分隔。
3.0.11 基地内应设置公共厕所和无障碍厕位,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和《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3.0.12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应设置灭火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
3.0.13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环境、景观、建筑造型、建筑装饰等设计应适应当地气候、地理、社会、经济、技术及丧葬习俗的要求。
3.0.14 园林用地应设灌溉设施系统,喷灌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喷灌工程技术规范》GB/T 50085的规定。
3.0.15 基地内应配标示系统,并配座椅、垃圾箱、路标、园灯等常规设施,配置的种类和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的规定
3.0.16 建筑设计应在满足平日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清明节等公祭日人流高峰时的使用要求,并应满足近期和远期发展要求。
3.0.17 应设置骨灰无害化处理间,使骨灰经过无害化处理后,方可入土。
条文说明
3.0.3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可分别独立建造,也可联合建在同一基地内。由于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均是骨灰安葬设施,只不过是满足了丧属的需求和选择的不同。二者建在同一基地的优越性在于:其一,便于丧主灵活选择;其二,便于墓园内安置数量的调节;其三,便于用骨灰亭、台、楼、阁等丰富墓园景观配置;其四,由于联合建,安葬密度提高,相应减少业务接待和办公人员的数量。独立建造可以适应不同地块的选择,对于人群过度拥挤起到调节作用。
3.0.4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墓园内应设置多样化的安葬形式。这里多样化的安葬形式是指公墓中的碑式墓地、树葬、草坪葬以及骨灰寄存建筑中的亭、台、楼、阁、廊、墙、塔、壁等。
上述多样化的安葬形式,应根据用地、安葬数量、不同人群需求采取多样化组合和搭配方式进行设计。这里应该倡导三方面,一方面是采取节约用地、用地效率高的形式,另一方面是倡导采取生态化处理,有利于生态恢复的形式,再一方面是倡导采取单墓穴占地小的形式。
多样化的安葬形式可以提供多样化的选择,也可以通过多样化的配置丰富墓园的绿化景观,提高墓园的景观环境质量。
3.0.5当基地面积超过20h㎡时,由于基地面积大,又存在基地及其周边生态状况复杂的情况,本规定提出基地在做规划设计时,应作生态分区,提出利用和保护的专项规划。基地的生态分区应按《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50298的规定划分。生态分区原则如下:
3.0.5当基地面积超过20h㎡时,由于基地面积大,又存在基地及其周边生态状况复杂的情况,本规定提出基地在做规划设计时,应作生态分区,提出利用和保护的专项规划。基地的生态分区应按《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50298的规定划分。生态分区原则如下:
1 应将规划用地的生态状况按四个等级分别加以标明;
2 生态分区的一般标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生态分区及其利用与保护措施
3 按其他生态因素划分的专项生态危机应包括热污染、噪声污染、电磁污染、放射性污染、卫生防疫条件、自然气候因素、振动影响、视觉干扰等内容;
4 生态分区应对土地使用方式、功能分区、保护分区和各项规划设计措施的配套起重要作用。
3.0.7 本条规定中提出宜设公共活动空间和场所是考虑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除了安葬骨灰和人们进行祭悼功能外,还应考虑为举行公祭活动,传统文化教育活动、文明殡葬和生态殡葬宣传讲座活动,个性墓地设计展示,家族祭祖活动,网络服务活动等功能所需要的空间和场所,这些空间和场所应包括有室内空间和室外场地。在设计中,可适当预留上述功能扩大时所需的空间和场所。
3.0.8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基地内道路系统、集散广场、公共活动广场、停车场应设紧急疏散通道,并应设有标识。此条规定是比其他各类建筑和公共活动场地都要严格要求的一条。考虑之一是目前全国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在祭日高峰时,人群量过大,场地拥挤十分严重,人满为患。当稍有突发事件时,易发生拥挤踩踏事件;之二是丧属来此地时人们的情绪和心情易激动,容易突发急性病,需要抢救,设一条生命通道是十分必要的。
3.0.7 本条规定中提出宜设公共活动空间和场所是考虑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除了安葬骨灰和人们进行祭悼功能外,还应考虑为举行公祭活动,传统文化教育活动、文明殡葬和生态殡葬宣传讲座活动,个性墓地设计展示,家族祭祖活动,网络服务活动等功能所需要的空间和场所,这些空间和场所应包括有室内空间和室外场地。在设计中,可适当预留上述功能扩大时所需的空间和场所。
3.0.8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基地内道路系统、集散广场、公共活动广场、停车场应设紧急疏散通道,并应设有标识。此条规定是比其他各类建筑和公共活动场地都要严格要求的一条。考虑之一是目前全国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在祭日高峰时,人群量过大,场地拥挤十分严重,人满为患。当稍有突发事件时,易发生拥挤踩踏事件;之二是丧属来此地时人们的情绪和心情易激动,容易突发急性病,需要抢救,设一条生命通道是十分必要的。
3.0.9 考虑基地多选址在郊区,丧属祭祀活动时间短,且仅在白天使用的特点,基地内应以建停车场为主。为了提高停车率,充足利用地势,停车应考虑多种停车形式,如地下停车场、机械式停车场、屋顶停车场、开敞式停车场。
3.0.10 室外公共祭悼场所使用面积指标宜根据当地骨灰存放量及祭悼活动的习俗确定。祭悼活动场地和相关的设施和装置宜按户作分隔的规定是为了提高个性化和文明化服务而提出的。文明祭扫的核心是用其他方式代替焚烧祭祀,为各户创造个性化的祭悼方式提供条件,分户隔离有利于各户各办各的祭悼事宜,实现互不干扰。
3.0.11 本规范是针对目前既有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现状中存在业务接待、行政办公、室外厕所采用暂设或临时建筑,多造成服务不到位、过度拥挤、环境差等诸多问题;而新建的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因无规范执行,往往又照搬既有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设计模式,同样造成比较多的相似现状问题,为此在基本规定中作出上述规定。
3.0.17 骨灰属固体污染物,从生态安全角度看,不应直接埋人自然土中,应将骨灰在火化后经过无害化处理后,再进行安葬。骨灰无害化处理需要设置专用空间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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