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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骨灰楼


6.2.1 骨灰楼和进入式骨灰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规定。
6.2.2 建筑应根据使用要求,建设规模与标准,单栋或多栋组合的不同,确定各类功能区。建筑功能区应由骨灰安放区、业务接待区、行政办公区和辅助用房区组成。
6.2.3 骨灰楼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存放骨灰数量确定,骨灰楼的建设规模应分为三类,骨灰楼规模分类应符合表6.2.3的要求。
表6.2.3 骨灰楼规模分类
6.2.4 骨灰楼建筑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符合表6.2.4规定。
表6.2.4 骨灰楼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
续表6.2.4

    注:1 骨灰楼中的机房包括综合布线机房15㎡~20㎡,广播音响机房12㎡~15㎡,保安监控机房18㎡~25㎡;
    2 葬品销售可在楼内考虑,葬品制作不考虑;
    3 车库宜设在室外。
6.2.5 骨灰安放间应设置骨灰寄存架。
6.2.6 骨灰寄存架在骨灰安放间的布置模式可采用行列式、周边式和混合式。
6.2.7 骨灰寄存架连续摆放的最大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骨灰架两端有走道时,不应大于9.00m;
    2 当骨灰架一端有走道时,不应大于5.00m。
6.2.8 骨灰寄存架排列的各部位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通道净宽不应小于2.40m;
    2 次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0m;
    3 骨灰架间净宽不应小于1.50m;
    4 骨灰架端部与墙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80m。
6.2.9 骨灰安放间净高不宜低于3.30m。
6.2.10 多个骨灰安放间组合时宜集中布置,自成一区。其组合方式可采用串联式、并联式和大厅组合式。
6.2.11 骨灰安放间应为自然采光,建筑采光等级应为V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规定。
6.2.12 骨灰安放区内各功能用房的顶棚应作建筑吸声处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规定。
6.2.13 骨灰安放间室内允许噪声级应小于或等于50dB,骨灰安放间之间空气声隔声不应小于45dB。

条文说明
6.2.1 骨灰楼和进入式骨灰塔应属于民用建筑中公共建筑,因此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规定。
6.2.4 实际调研中骨灰楼功能区构成情况见表4。
表4 我国部分地区骨灰楼各功能空间概况

续表4
6.2.5 骨灰寄存架宜满足表5要求。
表5 骨灰寄存架的外形尺寸
    注:当骨灰寄存架达到一定高度时,即高于2.20m时,使用者可借助梯子等辅助设施进行提取和安放骨灰盒。
6.2.7 本条文规定了骨灰存放架的排列长度,即骨灰存放架一字连续排开放置时的最长距离,当骨灰存放架两端有走道时,不应大于9.00m;当骨灰存放架一端有走道时,不应大于5.00m。合理的排列有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和骨灰安放间内的空气流通。
6.2.11 骨灰安放间的建筑采光等级定为V级是由于骨灰安放间的功能主要是存放骨灰即骨灰库。骨灰是放在骨灰盒内保存,从保护骨灰盒和延长存放时间来考虑,宜避光保存。从丧属在其内活动考虑,应采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
6.2.12 建筑内的业务接待区、骨灰安放间、室内祭祀空间、公共走廊、休息厅、楼梯间、电梯间等顶棚应结合装修选用降噪系数(NRC)不少于0.40的吸声材料。
6.2.13 骨灰安放间是丧属进行祭祀活动的空间,为了保证室内良好的声环境,使室内相对安静,使丧属能宁静的思念和哀悼,提出了此规定。设计中应采用隔声、吸声、减噪处理措施,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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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 JGJ/T 397-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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