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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总平面设计应与区域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
5.1.2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出入口、基地景点及景区系统、道路系统、公共活动广场、集散广场、停车场、祭悼场所、建筑物和构筑物、管道和雨洪系统等总体布局,还应包括地形、竖向和种植等专项设计。
5.1.3 总平面内各类建筑应顺应和利用原有地貌特征和地景环境,并应根据建筑类别的不同特点和景观要求确定其造型、景观关系和出入口位置。
5.1.4 基地道路选线应因地制宜,并应同墓组团组织、建筑物布局和景观布局相适应。
5.1.5 基地应作竖向设计,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的规定。
5.1.6 基地的地形设计和设置的护栏、山石、驳岸、挡土墙和水景水池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的相关规定。
5.1.7 基地的种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应维护原生种群,保护古树名木和现有大树,培育地带性树种和特有植物群落,并应结合景观塑造充分绿化;
    2 绿化区域的种植土层厚度和理化性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的有关规定;
    3 乔木、灌木与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种地下管线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的有关规定;
    4 集散广场、停车场、公共活动广场、祭悼场所场地内种植的树木枝下净空应大于2.20m。
5.1.8 基地内应设置公共祭悼场所,室外祭悼场所面积指标宜符合表5.1.8规定。室外祭悼场所宜设带消烟除尘装置的焚烧设备。
表5.1.8 室外祭悼场所面积指标(㎡)
5.1.9 基地内墓组团和骨灰寄存建筑的出入口应明显、顺畅。
条文说明
5.1.2 本规定总平面设计应包括地形设计、竖向设计和种植设计是基于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选址越来越趋向坡地、山地,这些坡地和山地地形、地势、地貌均较平地复杂,利用时存在竖向尺寸控制,竖向景观的创造和地形的处理设计。平坡地也应进行竖向设计,因为墓地是以人土为安的安葬形式,需要保证每个墓穴不被水淹,这样墓地的地面标高处理是个关键,需要以竖向设计为依据进行用地规划。
    关于种植设计的规定是针对目前多数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基地追求墓穴数量,追求经济效益,绿化做得很差的现状,出现的“青山白化现象”十分严重。为此总平面需强调加大绿地覆盖面积。绿化不是光有面积就行,应该发挥专业人员从事种植设计和技术、提高种植效果。另外种植是艺术,种植是景观,目前国内部分的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墓园已兼有部分旅游景区功能,成为老人旅游的目的地之一,也需要对基地进行园林设计和种植设计。还有园林植被是所有恢复生态环境的建设中最见成效的措施。为了改善墓园的生态环境质量,需要通过园林和种植设计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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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 JGJ/T 397-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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