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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公墓


5.2.1 公墓的总平面设计应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并应满足墓穴集约、骨灰安葬多样、土地循环利用、用地紧缩、绿化扩大的要求。
5.2.2 公墓的建设规模以占地面积作为划分的主要依据,其建设规模可分为四类,公墓建设规模分类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表5.2.2 公墓建设规模分类

5.2.3 公墓总平面构成应包括出入口、业务办公区、停车场、墓地、祭悼场所、公共活动广场、集散广场、景观绿地、公共厕所、道路、管线、明渠以及石料场和刻碑间等空间。一、二类规模的公墓还宜包括前区广场、公祭活动区、中心绿地和展示区等。
5.2.4 公墓的各功能区应按当地丧葬习俗的活动流程要求布局。
5.2.5 公墓内用地比例应根据其建设规模、安葬形式种类以及地势、地貌确定。用地比例应符合表5.2.5的规定。

表5.2.5 用地比例
5.2.6 墓地应按墓组团结构划分。墓组团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墓组团应依据墓地总体布局、墓单元类别、基地地形和地貌特点,把墓单元组织成景点、景群或景区等不同类型的组团;
    2 墓组团周边应设宽度不小于1.50m的人行道;
    3 墓组团空间组合可为行列式、自由式和混合式等形式;
    4 墓组团的步道长度应依据墓单元的尺寸、人们的通行能力和速度、用地的形态和地势确定;
    5 墓组团周边应设置种植空间。
5.2.7 道路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墓基地内道路应与城市道路或公路连接,并满足机动车出入口设置的要求;
    2 基地内应设专用机动车道,其设计等级应满足公墓建设规模及运输车辆所需等级;
    3 公墓道路系统应以总平面设计为依据,结合公墓不同功能区合理安排,确定道路分级、路宽、平曲线和竖曲线的线形以及路面结构,应有利于雨水排泄和便于管道敷设;
    4 公墓道路系统应分为墓地级道路和组团级道路两个系统,墓地级道路系统可分主路、支路和小路;组团级道路系统可分为组团步道和墓单元步道;其中主路宽度不应小于4.00m;支路宽度不应小于3.00m;小路宽度不应小于1.50m;机动车的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00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00m;组团步道宽度不宜小于1.50m;
 5 墓地周边应设宽度不小于4.00m的机动车道;
    6 基地内的道路应与各建筑的出入口、墓地人行步道相连接。尽端式道路应设回车场;
    7 墓地内道路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墓地中主路纵坡宜小于8%,超过12%应作防滑处理;
    2) 支路(步行)和小路纵坡宜小于18%。
5.2.8 基地出入口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应设置2个出入口,其中一个出入口应有通道与城市主要道路连接。主出入口宜设集散广场作为缓冲场地。
    2 公墓出入口总宽度不应小于表5.2.8的规定,单个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1.50m。
表5.2.8 公墓出入口总宽度指标(m)
5.2.9 停车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应设置在主出入口附近,且不应占用出入口内外的集散广场、消防车道和紧急疏散通道;
    2 停车场规模应根据公墓设计容量、当地殡葬习俗,清明节等祭扫高峰流量以及公墓周边停车条件等因素确定。
5.2.10 公墓外环境景观设计应包括墓园入口集散广场,停车场,中心绿地,水系,墓单元绿化带,墓组团周边绿化以及祭悼场所等景点、景群和景区配置以及人文环境设计。
5.2.11 公墓的绿化覆盖率不应小于40%。
5.2.12 一、二类规模的公墓应进行基础工程专项规划设计,其中包括交通道路、排水、防洪、供电、环境保护等内容。
5.2.13 一类规模的公墓应进行园林专项规划设计。
 
条文说明
5.2.2 实际调查中,已建公墓实际建设规模情况见表3。
表3 我国部分公墓建设规模概况(h㎡)
续表3

续表3
5.2.3 公墓总平面功能区的构成应包括业务接待区、行政办公区、停车场区、墓地、祭悼场所、公共活动广场、集散广场、绿地区、传统文化教育基地、生活区,以及石料厂和刻碑间等。一、二类规模公墓的建设项目还宜包括墓园前区;场、公祭活动区、中心绿地、展示区等。公墓的各功能区应满足安葬和祭悼活动的流程。详见示意图3。

图3 公墓主要功能区组成

5.2.6 墓组团的提出是基于当代墓地扩大,墓地空间布局构成需要划分和提高识别性,而新提出的概念。墓组团的设置应考虑墓单元的合理排布;并应考虑利用基地的自然地形和地貌,紧凑布局;墓组团的设置有利于人行交通系统的深入组织,也有利于通过设组团形成基地分区,增加标志性,便于查找。
5.2.7 第2款这里的“应满足运输车辆所需等级”是指公墓建设中需要进入建筑材料,以及制作墓碑需要石材进入等所需运输车的等级。
5.2.13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墓园设计和建设应实现墓园风景园林化和生态化。我国各地在推进殡葬改革的同时,公墓逐步园林化,不少公墓已成为休闲公园和旅游景点之一。《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50298-1999第1.0.3条规定,用地规模20k㎡以下为小型风景区的规模。本规范中一类公墓用地规定已达20k以上。为此,本条规定具有一定用地规模的一类公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50298《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的相关规定,做好园林专项规划设计,以保证墓园具有生态安全性和可靠性,实现园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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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 JGJ/T 397-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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