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9.3 电气


9.3.1 基地内应按功能分区,路线布置进行电气设计,并应分区控制。
9.3.2 基地内道路应设照明,照度不应低于30lx。
9.3.3 骨灰安放间的建筑照明标准值宜为150lx,其他业务用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并设置备用照明、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9.3.4 与I类、Ⅱ类殡仪馆同址建设的骨灰楼负荷等级,应与殡仪馆的负荷等级一致。单独建设的骨灰寄存建筑的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9.3.5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各功能用房应根据需要设置通信系统、广播系统、安防系统和智能化系统。
9.3.6 骨灰安放间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9.3.7 骨灰楼、骨灰塔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
9.3.8 骨灰楼、骨灰塔、配电设施的避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 JGJ/T 397-2016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