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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水质指标
3.2.1 当原水需要进行处理时,应集中处理;用水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单元工程,在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也可单独处理。
3.2.2 工业新水水质和回用水水质指标应根据当地水源情况、各循环水系统对水质的要求及循环水浓缩倍数等确定,宜符合表3.2.2的规定。
3.2.1 原水集中处理是指由钢铁企业全厂进行集中处理,一般不允许在单元内进行原水处理。极个别情况下,当集中处理极不经济时,可由单元工程处理。比如除盐水,中央水厂生产的除盐水一般按一级除盐水水质确定。若有更高水质要求的用户,如果用户较单一,集中处理则需增加一条外部管线,增加投资和占地,这种情况下可考虑由中央水厂提供一级除盐水,用户自行深度处理。
3.2.2 各地水源水质情况千差万别,难以提出一个统一的标准,本规范表3.2.2是在概括了大多数钢铁企业的生产新水水质的情况下,以长江水水质为参考综合制定的常用的水质表,一般情况下宜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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