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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般规定


11.1.1  给水排水系统的检测与控制设计,应根据工程规模、工艺流程特点、构筑物组成、生产运行管理要求确定。

11.1.2  给水排水系统的运行参数和运行状态应进行检测和控制。

11.1.3  控制系统宜兼顾现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要求。

11.1.4  给水排水系统的水质取样检测项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的有关规定执行。

11.1.5  给水排水设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化学工业循环冷却水系统设计规范》GB 50648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测。

条文说明

11.1.1  钢铁企业给水排水工程的检测与控制设计内容很广,本章内容主要是针对钢铁企业特点规定一些检测和控制的设计原则。有关仪表及控制系统的细则应根据国家或有关部门相关技术规定执行。

11.1.2  本条是钢铁企业给水排水工程检测与控制设计内容的基本要求。

11.1.3  计算机控制管理系统的设计应兼顾现有及发展的需要。

11.1.4  钢铁企业给水排水系统的水质应取样检测,取样检测的项目在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中有详细规定,应按该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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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企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72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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