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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管道基础


12.7.1  管道基础设计应根据管道材质、接口形式、地质条件等因素进行,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土壤耐力较高、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管道基础宜采用天然地基。

      2  含岩石或半含岩石地段,管道基础宜采用砂基础。

      3  地基松软、流砂、回填土、不均匀沉降地段,管道基础宜采用砂基础或混凝土基础等加固;遇沼泽、流砂等地基松软严重地段宜采用桩基加固。

12.7.2  钢管、铸铁管、塑料管及钢塑复合管应敷设在地基较好且未经扰动的原土基础上;当敷设于地基较差或含岩石地区时,宜采用砂基础;当遇有回填土时,应分层夯实至密实度达到95%以上;向重要设备供水(包括回水)的管道和不断水的安全供水管道,应将回填土改换成砂,密实砂层顶面高度不应小于管径的2/3。

12.7.3  钢筋混凝土管应敷设于地基较好且未经扰动的原土基础上;当地基较差时,宜采用砂基础或带状混凝土基础;设于回填土地区时,应先进行回填土处理,再做管道基础。

12.7.4  敷设于道路下的平口钢筋混凝土排水管道,应设置带状混凝土基础;敷设于道路下的承插柔性接口钢筋混凝土排水管道,应设置砂石垫层基础。

12.7.5  膨胀土地区管道基础可采用砂垫层基础,管道接口应采用柔性接口。

12.7.6  埋地承插连接管道、设伸缩节管道的拐角、三通、变径管段,应设管道支墩。

12.7.7  管道的地基、基础、垫层、回填土压实密度等要求,应依据管材的性质、管道埋设条件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结构设计规范》GB 50332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2.7.1~12.7.7  本节是对管道基础设计的规定。管道基础一般分为天然地基、砂基础、混凝土基础三大类。设计时应首选天然地基。当遇特殊地质条件(如沼泽、流砂等地基松软严重地段)时,应委托土建专业进行地基加固处理(如采用混凝土基础或桩基加固)。

    埋地敷设承插连接管道、设伸缩节管道时,为防止管内水流通过弯头、三通、变径管段等处对管道产生拉力,使接头产生松动脱节现象,应依据管内水流压力、试验压力、地质条件,经受力计算确定是否在管道弯头、三通、变径管段等处设置管道支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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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企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72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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