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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全厂废水处理


8.7.1  新建钢铁企业生活污水应单独收集,改、扩建的钢铁企业宜单独收集,经生化处理后进入生产废水调节池。生活污水处理工艺的选择和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

8.7.2  脱盐水站的浓含盐废水,不宜进入全厂生产废水管网,应单独收集、处理和利用。

8.7.3  预处理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调节池应设置除油设施,宜设置2格,其总容积宜按2h~3h处理量计算。

      2  絮凝反应时间不应少于10min。

      3  一体化沉淀池表面负荷宜为9m3/(m2·h)~12m3/(m2·h),辐流沉淀池表面负荷宜为1.5m3/(m2·h)~2.5m3/(m2·h)。

      4  滤池滤速宜为6m/h~8m/h。

      5  经预处理后的废水应满足后续工序要求。

8.7.4  深度处理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废水经预处理后的含盐量不能满足补充水水质要求时,宜采用深度处理工艺。

      2  深度处理工艺宜根据进水水质、回用水水质要求、技术发展水平比较确定。

      3  深度处理产生的浓盐水宜回收利用,不回收利用时应达标排放。

条文说明

8.7.1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废水中的COD含量。

8.7.2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降低后序深度处理的规模和运行成本。

8.7.3  预处理的目的主要有三点:除油、降低硬度、去除悬浮物。由于各厂的排水水质不同,对主要处理设施的设计参数应在调查的基础上确定,必要时应通过试验确定。

8.7.4  是否需要采用深度处理工艺,根据用户对水质的要求而定。如果处理后的水作为原料场喷洒用水、高炉及转炉渣系统补充水、冲洗地坪等用水,其预处理出水就能满足要求。如果作为循环水系统的补充水,需根据水质计算需要进行深度处理的水量。目前在钢铁企业全厂废水深度处理中采用超滤、反渗透的工艺较多,设计时可根据进水水质、回用水水质要求、技术发展水平、类似厂经验,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由于水质较差,超滤、反渗透应选用抗污染、耐氧化的膜。反渗透产生的浓盐水一般情况下COD含量超过排放标准,应尽可能利用,否则应处理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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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企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72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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