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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控制
11.3.1 水处理系统应采用计算机控制。
11.3.2 自动控制设备应显示运行、停止、故障状态,宜采用就地控制和远程控制。
11.3.3 机电一体化设备应远程显示运行、停止、故障状态,宜远程启停。
11.3.4 工业电视监控系统可根据工艺要求和维护管理需要设置。
11.3.5 排水坑水泵应根据液位自动控制,报警信号应传至控制室。
11.3.6 高压电机定子绕组温度、轴承温度宜远程监控。
11.3.7 安全供水系统应根据停电或故障信号自动运行,并应具有就地操作和远程手动操作功能。
11.3.8 安全供水系统设备运转时,宜对系统参数进行监控。
11.3.1 本条对钢铁厂主要生产工艺单元(原料、烧结、焦化、炼铁、炼钢、轧钢等)循环水系统的控制作出了基本规定。
11.3.2 本条对用电设备的控制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一般除吊车以外的用电设备均应遵守此规定。
11.3.3 本条对成套设备的监控作了基本规定,同时要注意设备本身控制宜与系统控制相结合。
11.3.4 本条对工业电视的设置作了一般规定。近年来工业电视逐渐引入水处理系统的管理中,在一些需要随时了解现场情况(如重要的泵站、地下泵站、水处理构筑物)、一些操作人员视线受阻(如抓渣吊车司机看不到抓斗抓渣的准确位置)等场合宜设置工业电视,但应与业主协商确定。
11.3.5 本条对排水坑水泵运行控制要求作了规定。
11.3.6 为了保护电机,作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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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取水量及水质指标
- 3.1 取水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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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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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一般规定
- 9.2 安全供水用户、安全供水量及供水时间
- 9.3 安全供水设施
- 10 污泥浓缩及脱水
- 10.1 一般规定
- 10.2 污泥浓缩
- 10.3 污泥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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