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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不能断水的设备,应设置安全供水系统。

9.1.2  安全供水系统的供水量,不应计及维持正常生产的供水量。

9.1.3  安全供水系统的设计,应以同一时间发生一次事故为设计原则。

9.1.4  安全供水可采用下列方式的一种或几种组合:

      1  设置高位安全水池(箱)或安全水塔供水。

      2  设置专用柴油机驱动事故供水泵供水。

      3  设置专用柴油机驱动事故供水泵与安全水塔联合供水。安全水塔的有效容积应按5min~10min的安全水量设计。

      4  供水泵组设置事故应急电源与安全水塔联合供水。安全水塔的有效容积应按应急电源供给时间的安全水量设计。

      5  供水泵组设置事故应急电源。

9.1.5  地形条件有利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宜采用高位水池。

9.1.6  各种给水设备的供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用水设备的供电负荷等级。

9.1.7  作为事故备用电源的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其自动启动时间不应超过30s。

9.1.8  驱动事故供水泵的专用柴油机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其自动启动时间不应超过10s。

条文说明

9.1.1  钢铁企业的生产多数是在高温条件下进行,需要大量的水进行冷却。一旦发生停电或其他故障停止供水,会引起被冷却设备损坏,严重时会引起重大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事故。因此,对主要生产工序的不同设备规定应设置安全供水系统。

    下列设备和用户应设置安全供水系统:

      1  炼铁工序的高炉、热风炉,直接还原炼铁装置、熔融还原炼铁装置。

      2  炼钢工序的电炉、炉外精炼装置。

      3  连铸工序的结晶器、等离子加热装置、电磁搅拌装置、间接冷却系统、二次冷却。小型连铸机二次喷淋是否设置安全供水,需根据工艺用户要求确定。

      4  热轧工序的加热炉、辊底式热处理炉等各类工业炉设备。

      5  冷轧工序的连续退火机组、热镀锌机组、电工钢退火涂层机组等。

      6  除上述设备及用户外,有安全供水要求的其他设备。

9.1.2  安全供水系统主要是针对发生故障采取的特殊措施,以保护用水设备不被烧坏为前提,为事故的处理和安全处置留出必要的充足时间,不考虑维持正常生产的供水。发生事故时生产操作应根据事故原因及危害情况采取相应的减产、停产措施,直至供水系统恢复正常。否则,会导致安全供水系统设施过分复杂、无效投资大量增加。

9.1.3  安全供水是相对的概念,不存在绝对的安全。在有限的投资范围内,应有效保证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根据钢铁企业多年生产实践,同一系统同一时间发生两次及以上事故叠加的情况极少出现,概率很低。为避免追求绝对安全而无限制层层设防,造成投资大量增加,降低投资效益,作此规定。

9.1.4  根据国内现有钢铁企业的调查,安全供水系统一般可采用本条所列的五种方式之一。其中第4款的应急电源供给时间,是指从停电开始至事故应急电源供上电的时间,此段时间内由安全水塔供水。

9.1.5  一般来讲,除有自备电厂专用事故电源切换外,高位水池是比较安全可靠的供水方式。但应有可利用的地形条件,否则不经济。

9.1.6  本条规定是水系统设计的基本原则之一。

9.1.8  本条规定主要考虑提高柴油机驱动事故供水泵的可靠性。提高可靠性包括主体柴油机的可靠、辅助和自动控制系统的可靠、管理维护的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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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企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72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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