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0.4 焦化污泥处理和处置
10.4.1 焦化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宜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和处置:
1 送入焦处理水熄焦系统的粉焦沉淀池,粉焦掺入炼焦煤中焚烧。
2 压成泥饼后掺入炼焦煤中焚烧。
10.4.2 浓缩污泥的排泥方式,应根据污泥处理和处置方式确定。
10.4.3 污泥浓缩宜采用圆形污泥浓缩池,其主要技术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污泥固体负荷宜为20kg/(m2·d)~40kg/(m2·d)。
2 污泥浓缩时间不应小于12h。
3 中心管内流速不应大于30mm/s。
4 浓缩区有效深度宜为3m~4m。
5 缓冲层高度不应小于0.3m。
6 保护高度宜为200mm~400mm。
10.4.4 连续运行的污泥脱水机应设置备用设备,间断运行的污泥脱水机可不设置备用设备。
10.4.1 当系统中只有剩余活性污泥时,因所产剩余污泥量较少,一般借助焦处理水熄焦系统的粉焦沉淀池处理,可满足污泥处理和处置的需要。如果焦处理采用的是干熄焦工艺,或废水处理系统中还产生大量的化学污泥,污泥则需要通过机械脱水压成泥饼后再进行处置。
10.4.2 剩余活性污泥一般采用定期集中排放形式排泥。絮凝沉淀化学污泥一般采用连续均匀排泥方式排泥。当浓缩后污泥送水熄焦系统处理时,浓缩污泥宜采用定期集中排泥方式;当浓缩后污泥送机械压滤脱水处理时,其排泥方式应满足污泥脱水设备工作的需要。
10.4.3 污泥重力浓缩脱水时间不宜太短,一般要大于12h,条件许可时可延长到16h。
10.4.4 当污泥脱水机械检修不影响废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时,可不设备用污泥脱水压滤设备。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取水量及水质指标
- 3.1 取水量指标
- 3.2 水质指标
- 4 给水排水系统设置
- 4.1 一般规定
- 4.2 给水系统
- 4.3 排水系统
- 4.4 循环水系统
- 4.5 回用水系统
- 4.6 雨水利用系统
- 5 泵站
- 5.1 一般规定
- 5.2 泵站布置
- 5.3 水泵选择及配置
- 5.4 附属设施
- 6 间接冷却循环水系统
- 6.1 一般规定
- 6.2 冷却
- 6.3 水质稳定设施
- 6.4 补充水设施
- 7 直接冷却循环水系统
- 7.1 一般规定
- 7.2 设备及钢坯喷淋循环冷却水
- 7.3 高炉煤气清洗水和转炉烟气净化污水
- 7.4 高炉水渣循环水
- 7.5 层流冷却循环水
- 8 废水处理
- 8.1 一般规定
- 8.2 含油及乳化液废水处理
- 8.3 平整液废水处理
- 8.4 含铬废水处理
- 8.5 含酸废水处理
- 8.6 含碱废水处理
- 8.7 全厂废水处理
- 8.8 焦化废水处理
- 9 安全供水系统
- 9.1 一般规定
- 9.2 安全供水用户、安全供水量及供水时间
- 9.3 安全供水设施
- 10 污泥浓缩及脱水
- 10.1 一般规定
- 10.2 污泥浓缩
- 10.3 污泥脱水
- 10.4 焦化污泥处理和处置
- 11 检测和控制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在线检测
- 11.3 控制
- 12 给水排水管道
- 12.1 一般规定
- 12.2 管道布置
- 12.3 管廊及管桥布置
- 12.4 管材及附属构件
- 12.5 管道绝热
- 12.6 管道防腐
- 12.7 管道基础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