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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含铬废水处理
8.4.1 浓铬废水和稀铬废水,宜分开收集和贮存。
8.4.2 含铬废水宜采用两级还原,主要控制参数宜符合下列要求:
1 一、二级还原停留时间宜为30min~40min。
2 中和反应时间宜为5min~30min。
3 沉淀池表面负荷宜为0.5m3/(m2·h)~1m3/(m2·h)。
8.4.3 第二级还原出水六价铬不达标时,不得进入下一处理单元;不应将二级还原出水直接排入酸、碱废水系统。
8.4.4 含铬污泥应单独进行处理和堆放。
8.4.1 浓铬废水排放比较集中,宜单独收集,处理时均匀地加到稀铬废水中。
8.4.2 为了保证出水六价铬达标,宜采用两级还原。本条提出的设计参数为经验值。
8.4.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规定,六价铬和总铬属第一类污染物。该标准规定:“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因此,含铬废水必须在系统内处理达标。
8.4.4 根据环保要求,含铬废水产生的污泥不允许与其他污泥混合堆放,应单独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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