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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污染源控制


7.1.1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应满足或优于相应类别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废水总排放量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中总量控制要求。

7.1.2  纯水制备系统排污、循环水系统排污、蒸汽凝水宜回收利用。

7.1.3  清洗药用包装材料应采用高效率清洗设备;高洁净度包装材料的清洗废水宜重复利用于低洁净度包装材料的清洗。

7.1.4  水冷却系统不应采用直流水冷却,应使用循环冷却水。
 

条文说明

 

7.1.1  现行国家标准《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3、《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5、《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6、《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7、《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8中规定了各类别产品基准排水量。

7.1.3  高效率清洗设备指用水量少的洗涤方式,如超声波洗瓶;减少用水量还可以选用耗水少、效率高的清洗喷头,使用控制阀门、喷头清洗用水量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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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GB51133-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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