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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废水治理


7.2.1  生产车间、原辅料和产品储存场地的地面冲洗水及污染区域的初期雨水,应纳入废水系统。

7.2.2  高悬浮物废水宜采用混凝沉淀或气浮等措施预处理。

7.2.3  高硫酸盐废水宜采用蒸发浓缩或生物脱硫措施预处理。

7.2.4  含第一类污染物废水必须在车间单独收集,超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时应设置处理设施。车间排放口或处理设施排放口,污染物浓度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地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规定。

7.2.5  可生物降解的高浓度废水宜采用厌氧生化预处理;难生化降解的化学合成类废水宜采取微电解、高级氧化等预处理措施。

7.2.6  含氮、磷废水宜选择生物脱氮、除磷法处理。高氮磷废水宜采用物化法预处理。

7.2.7  含较高色度的提取类、中药类废水应进行脱色处理。

7.2.8  厂区雨、污水排放口应设置切断设施。事故废水必须进行截留、收集,检测不达标的废水应采取处理措施。
 

条文说明

 

7.2.1  原料或产品的泄漏可造成生产和贮存场地被污染,因此地面冲洗水和初期雨水应纳入废水系统。

7.2.2  含有较高悬浮物的废水,如发酵类废水、中药类废水,可采用气浮法或混凝沉淀法进行预处理,将废水中固体有机物凝聚沉降或上浮分离,尽可能减少后续生化处理的有机负荷。

7.2.3  硫酸盐浓度大于5000mg/L的废水,可采用蒸发方式单独处理,但蒸发法能耗较高。近期我国正在开发生物脱硫处理技术,在生物酶作用下将硫酸盐还原为单质硫,再从水中分离,单质硫可回收利用。

7.2.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第一类污染物是一类特殊的污染物,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该类污染物排放被严格控制,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是以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处的排放浓度为准,并非厂总排污口,故本条文强调必须在车间排放口或处理设施排放口达标。为防止通过和其他污水混合而稀释污染物排放浓度,这类废水必须在车间单独收集,浓度超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应设处理设施。

7.2.5  发酵废水/中药制药废水的可生化性较好,采用各类生化处理方法均可获得较好的有机物去除效果。生化处理方法包括好氧和厌氧两种处理方法。相对于好氧处理,厌氧处理具有能耗低、处理负荷高、占地少,可回收沼气能源等优势,废水处理运行成本相对较低。厌氧生化处理后,再与低浓度废水混合后进一步处理。厌氧处理可采用UASB、水解酸化等工艺等。

    根据调查,中药厂家普遍采用厌氧水解—好氧法、UASB—好氧法两种技术,无论是吨废水处理投资成本和运行费都是最低的,也是企业经济能力可以承受的,废水处理效果也非常好,COD等污染物的去除率比较高,出水COD、BOD、SS、pH等各项指标基本可达到现行国家标准《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6的要求。

    对于COD浓度高、毒性大、难生化降解化学合成类废水可采用微电解、高级氧化法等预处理措施,提高废水可生化性。高级氧化法有Fenton试剂法、光催化氧化法、臭氧联用技术。

7.2.6  对于含氮量高的发酵、纯化废水(生物制药)可采用物化脱氮预处理,对于含磷量较高废水可采用物化除磷法。常用的物化脱氮法包括折点加氯法、选择性离子交换法、空气吹脱法和催化氧化法等;废水中氨氮浓度在1000mg/L以上,可优先采用空气吹脱法。

    生物脱氮主要包括硝化—反硝化、短程硝化—反硝化、同步硝化—反硝化或厌氧氨氧化等工艺,废水中的氮源经过不同的代谢途径,最终转为氮气。一般总氮浓度较低的废水,具有较高的去除效果;生物除磷工艺为厌氧—好氧工艺(Ap—O),同时生物除磷脱氮工艺有厌氧—缺氧—好氧工艺(A2—O)。

7.2.7  提取类、中药废水生化处理后含有较高色度的可采用活性炭吸附、化学氧化法进行脱色处理。

7.2.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事故废水不应直接排入厂外雨水系统或周围地表水系统。事故废水的截留储存设施可包括废水储存池、厂区内雨、污水管道及围堰等收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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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GB51133-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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