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9 地下水污染防治


9.0.1  含有毒有害、腐蚀性物质的设备、构筑物和管道的设计,应采取消除或减少物料和污染物跑、冒、滴、漏的措施。

9.0.2  工厂平面设计中,应根据污染特征划分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和非污染防治区,并应选择相应的防渗设计方案。

9.0.3  输送和贮存含有毒有害、腐蚀性物质的废水沟渠、埋地管道、废水池和检查井等,所在区域应按重点污染防治区采取防渗漏和防腐蚀措施。

9.0.4  企业内的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应采取防止流失和扬散的措施,地面防渗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的规定。
 

条文说明

9.0.1  地下水污染防治应采取主动控制和被动控制相结合的措施。主动控制即从源头控制,主要对设备、管道、污水储存及处理构筑物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和减少物料和污染物跑、冒、滴、漏,将泄漏直接对地下水的污染和泄流引起的环境风险事故对地下水的污染降到最低程度;被动控制即末端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厂内污染区地面的防渗措施和泄漏污染物的收集措施。主动控制措施效果更好,应优先考虑。

9.0.2  为使防渗工程设计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应对厂区进行合理污染防治分区,根据不同污染防治区的防渗要求采用相应的防渗方案。

9.0.3  由于废水沟渠、埋地管道、废水池和检查井等易产生泄漏或渗漏,而且它们设置在地下,不容易被发现。当输送和贮存含有毒有害、腐蚀性物质时,应作为重点污染防治区,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和防腐蚀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修订)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医药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GB51133-2015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手机APP下载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