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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滤尘


9.6.1  滤尘系统设计应满足生产工艺和安全卫生要求。

9.6.2  滤尘器应根据除尘风量与除尘量进行选型和选择合适的滤料。

9.6.3  滤尘器应采用不产生火花、连续过滤、集尘和排除的组合除尘设备,严禁采用沉降室除尘。

9.6.4  滤尘器宜按生产线设置,除尘机房宜与空调室相邻布置。

9.6.5  滤尘管道的经济风速宜为13m/s~16m/s。

9.6.6  滤尘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条文说明

9.6.3  为防止因摩擦打出火花,故对滤尘提出预防引发爆炸的措施要求。车间的含尘空气经吸尘管道进入到滤尘机组进行处理,其处理过程要求连续及时将麻尘、麻屑等收集、排出,防止麻尘积聚、沉降,如不及时处理,含尘空气在一定浓度下,遇到明火将引起爆炸,故规定此强制条款。

9.6.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第3.6.7条规定“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本条也是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主要内容,设计时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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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纺织工厂设计规范 GB5049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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