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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消防和火灾报警


10.4.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及纺织工业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执行。

10.4.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

条文说明

10.4.2  麻纺织工厂中丙类生产车间与仓库等,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中属二级,其消防设备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为确保其供电可靠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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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纺织工厂设计规范 GB5049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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