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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蒸汽凝结水回收和利用


11.3.1  蒸汽间接加热而产生的凝结水,应加以回收。回收率应达到60%~80%。

11.3.2  生产用水的高压和低压凝结水系统,应分别敷设。空调、采暖凝结水应与生产凝结水分别敷设。

11.3.3  蒸汽凝结水的回收,应对不同的用汽特点和条件、管道敷设方式等进行全面分析,确定采用低压自流回水、余压回水、动力满管流回水、闭式余压、闭式满管、加压回水等方式。

11.3.4  蒸汽凝结水热量应按下列原则加以利用:

    1  采用余压回水系统时,宜在凝结水管道中增设换热装置。

    2  凝结水箱上宜设二次蒸汽冷却器。

条文说明

11.3.1  本条是对蒸汽凝结水回收的具体规定。

    设计中必须确实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节能方面的政策和法令,凝结水回收率应达到60%~80%。

    凡是用蒸汽间接加热而产生的凝结水,除被加热介质有毒或有强腐蚀性的溶液外,应尽可能加以回收。对于可能被污染的凝结水,应设置水质监督测量装置,经处理后方可利用。

11.3.2  采暖通风和生产用蒸汽凝结水,压差小于0.3MPa可以合管输送。如压差大于0.3MPa应采取措施后,才能合管输送。

11.3.4  由于回水管道内汽水混合两相流动,所以管径较大,投资高。采用余压回水系统时,宜在凝结水管道增设换热装置,以回收热量、降低水温、缩小管径、节省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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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纺织工厂设计规范 GB5049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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