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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quality acceptance of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engineering
GB 50334-201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7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44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34-2017,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7.15.2、13.3.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4-200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月21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工程测量;5.地基与基础;6.污水与污泥处理构筑物;7.污水处理设备安装;8.污泥处理设备安装;9.电气设备安装;10.自动控制及监控系统;11.管线安装工程;12.厂区配套工程;13.功能性试验与联合试运转。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调整和修改了规范的框架结构,将原施工测量修改为工程测量,将原污水处理构筑物、污泥处理构筑物和泵房工程三章合并为污水与污泥处理构筑物一章,将原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一章细分为污水处理设备安装、污泥处理设备安装和电气设备安装三章,将沼气柜(罐)和压力容器工程并入污泥处理设备安装一章,增加了功能性试验与联合试运转一章;2.明确了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的验收规定、工程验收划分、验收程序及组织;3.修订了地基与基础、管线工程的验收规定;4.细化了现浇钢筋混凝土、预制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构筑物、土建与设备连接部位、附属结构的验收规定;5.完善了污水处理设备安装、污泥处理设备安装的验收规定;6.修订了电气设备安装、自动控制系统安装的验收规定。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260号,邮编:300073)。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协会
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市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广州市市政安全质量监督站
天津市排水管理处
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姚国强 王连瑞 林文波 张永明 李成江 赵乐军 麦志坚 李景成 熊传美 史俊生 周国辉 贺广利 韩振勇 邓彪 王越 施亚平 汤彦武 王延萍 张晓正 李朝阳 石祥玲 谷京波 孟赞 魏国相 邱炜殉 刘岩 杨显维 田乃婷 刘福宏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王洪臣 唐建国 安关峰 苏耀军 刘彦林 李艺 李激 李树苑 傅金祥 厉彦松 沈兴东
修订说明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4-2017,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年1月21日以第1440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是在《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4-2002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参编单位是天津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杭州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重庆市第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主要起草人员是任家琪、杨玉淮、石万同、张宝林、樊兆强、周锡全、郭强、蒋武林、熊传美、李再成、麦志坚、李合旦、张多马、韩凤桐、李树铭、崔培年、李运舟、贾明浩、刘福林、林文波、孙济发、司永莲、胡群。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调整和修改了规范的框架结构,将原施工测量修改为工程测量,将原污水处理构筑物、污泥处理构筑物以及泵房工程三章合并为污水与污泥处理构筑物一章,将原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一章细分为污水处理设备安装、污泥处理设备安装和电气设备安装三章,将沼气柜(罐)和压力容器工程并入污泥处理设备安装一章,增加了功能性试验与联合试运转一章;2.明确了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的验收规定、工程验收划分、验收程序及组织;3.修订了地基与基础、管线工程的验收规定;4.细化了现浇钢筋混凝土、预制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构筑物、土建与设备连接部位、附属结构的验收规定;5.完善了污水处理设备安装、污泥处理设备安装的验收规定;6.修订了电气设备安装、自动控制系统安装的验收规定。
本次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对原有内容进行了丰富、完善,以进一步指导实际工程,解决实际问题。规范编制过程中参考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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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一般规定
- 3.2 工程验收规定
- 3.3 验收程序及组织
- 4 工程测量
- 4.1 一般规定
- 4.2 平面测量
- 4.3 高程测量
- 5 地基与基础
- 5.1 一般规定
- 5.2 基坑开挖与回填
- 5.3 地基处理
- 5.4 桩基础
- 6 污水与污泥改处理构筑物
- 6.1 一般规定
- 6.2 现浇钢筋混凝土构筑物
- 6.3 预制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构筑物
- 6.4 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构筑物
- 6.5 土建与设备连接部位
- 6.6 附属结构
- 7 污水处理设备安装
- 7.1 一般规定
- 7.2 格栅设备
- 7.3 螺旋输送设备
- 7.4 泵类设备
- 7.5 除砂设备
- 7.6 曝气设备
- 7.7 搅拌设备
- 7.8 排泥设备
- 7.9 斜板与斜管
- 7.10 过滤设备
- 7.11 微、超滤膜设备
- 7.12 反渗透膜设备
- 7.13 加药设备
- 7.14 鼓风、压缩设备
- 7.15 臭氧系统设备
- 7.16 消毒设备
- 7.17 浓缩脱水设备
- 7.18 除臭设备
- 7.19 滗水器设备
- 7.20 闸、阀门设备
- 7.21 堰、堰板与集水槽
- 7.22 巴氏计量槽
- 7.23 起重设备
- 8 污泥处理设备安装
- 8.1 一般规定
- 8.2 钢制消化池
- 8.3 消化池搅拌设备
- 8.4 热交换器设备
- 8.5 沼气脱硫设备
- 8.6 沼气柜
- 8.7 沼气锅炉
- 8.8 沼气发电机、沼气拖动鼓风机、沼气压缩机
- 8.9 沼气火炬
- 8.10 混料机
- 8.11 布料机
- 8.12 带式输送机
- 8.13 翻抛机
- 8.14 筛分机
- 8.15 污泥贮仓
- 8.16 污泥干化设备
- 8.17 悬斗输送机
- 8.18 干泥料仓
- 8.19 污泥焚烧设备
- 8.20 消烟、除尘设备
- 9 电气设备安装
- 9.1 一般规定
- 9.2 无功功率补偿装置
- 9.3 电力变压器
- 9.4 电动机
- 9.5 开关柜、控制盘(柜、箱)
- 9.6 不间断电源
- 9.7 电缆桥架
- 9.8 电缆及导管
- 9.9 接地装置、防雷设施及等电位联结
- 10 自动控制及监控系统
- 10.1 一般规定
- 10.2 中心控制系统
- 10.3 控制(仪表)盘、柜、箱
- 10.4 仪表设备
- 10.5 监控设备
- 10.6 执行机构、调节阀
- 11 管线安装工程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工艺管线
- 11.3 配套管线
- 12 厂区配套工程
- 13 功能性试验与联合试运转
- 13.1 一般规定
- 13.2 构筑物功能性试验
- 13.3 管线工程功能性试验
- 13.4 联合试运转
- 13.5 其他试验
- 附录A 污水处理厂工程验收划分
- 附录B 设备安装工程单机试运转记录
- 附录C 污水处理厂联合试运转记录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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