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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工程验收规定


3.2.1  工程质量验收应分为构(建)筑物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验收;安装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验收;厂区配套工程验收;联合试运转验收及综合竣工验收。

3.2.2  工程质量验收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应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应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或能单独作为成本核算;

    2  分部(子分部)工程应按专业性质或建设部位等划分;

    3  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或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划分;

    4  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进行划分。

3.2.3  污水处理厂工程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进行验收划分,并应由监理单位审核。本规范附录A中未包括的部分,可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3.2.4  污水处理厂构筑物工程的验收记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和《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格式填写;安装工程的验收记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252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格式填写;设备安装工程单机试运转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格式填写;联合试运转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格式填写。

3.2.5  构(建)筑物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和《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有关规定。

3.2.6  安装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252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

3.2.7  厂区配套工程的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本规范第12章的有关规定。

3.2.8  联合试运转的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本规范第13章的有关规定。

3.2.9  综合竣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全部合格;

    2  联合试运转验收应合格;

    3  质量验收记录应齐全、完整;

    4  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项目应验收合格。

条文说明

3.2.1  功能性试验作为检测手段,不列入工程验收划分范围。设备安装单机试运转划分归入设备安装工程分项工程。各系统的调试验收按照联合试运转验收要求执行。

3.2.2、3.2.3  本规范将污水处理厂工程单位(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为构筑物工程、建筑物工程、安装工程、厂区配套工程,其中厂区配套工程单位(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依据各专业有关内容进行。单位工程在施工前可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并据此收集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和组织验收工作。当单位(分部)工程量较大且较复杂时,为了便于验收,可将其中相同部分的工程或者能形成专业体系的工程划分为若干子单位(子分部)工程。检验批可根据施工位置、施工段、变形缝等划分,对于工程量较少的分项工程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3.2.5  本条所引用的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和《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均指标准内有关验收合格的规定,如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中第5章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2008中第3.2.3、3.2.4、3.2.5、3.2.7、3.2.8条等内容。

3.2.6  本条所引用的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252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均指标准内有关验收合格的规定,如国家标准《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252-2010中第5章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中第3.2.3~3.2.8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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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3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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