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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平面测量
4.2.1 厂区总平面控制网采用导线网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中三级及以上精度要求,采用其他平面控制网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中二级及以上精度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测量交桩记录、施工测量记录、监理复测记录。
4.2.2 厂区总平面的测量控制应进行测角、量距、平差调整。坐标基线和轴线的丈量回数、测距仪测回数、方向角观测回数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测量记录、监理复测记录。
4.2.3 对勘察设计提供的坐标、基线应进行复测,并应按设计的坐标、基线,对围墙及相关构筑物进行坐标系统测量。
检验方法:检查厂区原地形地貌的勘察记录、施工测量记录、监理复测记录。
4.2.4 厂区平面控制网主轴线应进行复测,包括轴线交点在内的主轴线测量设置点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实测轴线距离及观测角度,检查施工测量记录、监理复测记录。
4.2.5 控制轴线可在轴线上加点,形成整体或局部次级方格控制网。
检验方法:实测一个方格网边长及角度闭合,检查施工测量记录、监理复测记录。
4.2.6 厂区构(建)筑物工程轴线定点桩允许偏差应为5mm,相邻控制轴线的间距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实测轴线定点桩数值,实测相邻轴线距离,检查施工测量记录。
4.2.7 测量平面位置及方向桩时,应在构(建)筑物控制的边线上加设直线点,点间距不宜大于10m。
检验方法:实测检查点间距,检查施工测量记录。
4.2.8 平面控制中心点交汇允许偏差应为5mm。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测量记录、监理复测记录。
4.2.9 两相连构筑物或建筑物的平面控制网轴线间允许偏差应为10mm,定位点不得少于3个。
检验方法:实测定位点,检查施工测量记录、监理复测记录。
4.2.10 厂区道路中心桩和边桩的测设应控制线位。
检验方法:实测中心线,检查施工测量记录。
4.2.11 进、出水管(渠)轴线位置应依据厂区平面控制网验收,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测量记录、监理复测记录。
4.2.1 本条规定了污水处理厂平面控制网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所在地分级布设,验收精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的规定,依据工程项目和构(建)筑物性质及占地面积选择。
4.2.3 设计提供的坐标、基线应进行实地复测,若发现标志不足、不稳定、被移动或测量精度不符合要求,应进行补测、加固、移设或重新测设,并通知设计单位。依据设计的坐标、基线,设定厂区施工坐标系统,为总平面图的设计而确定的独立坐标系统,横、纵坐标轴的方向与设计图样、构筑物及建筑物的方向保持平行,即为厂区的控制基线,其坐标原点可设置在总平面图的西南角处,使厂区的构筑物及建筑物的坐标均为正值,同时要与设计坐标用导线法连成整体,使施工坐标换为设计坐标值。基线实际相对误差应符合二级标准1/26000,参考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T 8。
4.2.4 本条要求厂区使用的各种控制网轴线上的布控点数均不得少于三个,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的有关规定。
4.2.5 当厂区的横、纵轴线相交形成的方格网不能满足构筑物及建筑物放线要求时,可在控制轴线上加设控制点,形成整体或局部的次一级方格网,以满足放线要求。
4.2.6 污水处理厂构(建)筑物及附属工程应验收控制轴线,验收时应检查放线图、测量记录,并应进行实测实量;有关数值应符合相关专业标准要求。
4.2.7 当构筑物及建筑物的四角点位测放在地面以后,应向外方向放射方向桩,确保构筑物及建筑物的方向位置,对大型构筑物及建筑物的边线上加设直线点,间距一般不大于10m。验收时应检查放线大样图和放线记录等。
4.2.8 根据纵、横轴线,用直角坐标法交汇构筑物及建筑物的中心点,允许偏差为5mm。验收时应检查放线图和放线复测记录。
4.2.9 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中建筑物施工平面控制网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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