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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联合试运转


13.4.1  污水、污泥处理设备联合试运转应连续、稳定,工艺过程应符合设计及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运行指标应达到工艺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联合试运转记录。

13.4.2  电气设备及系统联合试运转应连续、稳定,运行指标应满足安全要求,供电能力应满足工艺要求,运行状态及数据应显示正常,报警应及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联合试运转记录。

13.4.3  自动控制、仪表安装工程联合试运转应连续、稳定;显示数据应与现场隋况一致,执行机构应动作准确、到位,数据记录应完整,形成图表应完整;软件画面切换应迅速,报警应及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联合试运转记录。

13.4.4  联合试运转应带负荷运行,试运转持续时间不应小于72h,设备应运行正常、性能指标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联合试运转记录。

13.4.5  联合试运转过程中,构(建)筑物及管线工程应安全可靠,池体、管线应无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联合试运转记录。

条文说明

13.4.1~13.4.3  联合试运转时,系统应运行连续、操作稳定、无异常情况;开、停车及系统的工作负荷升降正常。现场操作与远程操作应准确、及时、同步。自动控制、仪表的联合试运转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093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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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3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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