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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污水处理厂污水与污泥处理构筑物工程质量验收应包括污水处理构(建)筑物、污泥处理构(建)筑物及附属结构工程的质量验收。

6.1.2  污水与污泥处理构筑物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

    1  测量记录和沉降观测记录;

    2  材料、半成品和构件出厂质量合格证、检验、复验报告;

    3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试配报告;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施工记录与监理检验记录;

    6  功能性试验记录;

    7  其他有关文件。

6.1.3  污水与污泥处理构筑物混凝土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的有关规定。

6.1.4  污水与污泥处理构筑物砌体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和《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有关规定。

6.1.5  污水与污泥处理构筑物钢结构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

6.1.6  污水与污泥处理构筑物防腐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24和《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有关规定。

6.1.7  污水与污泥处理建筑物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的有关规定。

6.1.8  污水与污泥处理构筑物止水带材料材质、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和《地下工程渗漏治理技术规程》JGJ/T 212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6.1.1  污水处理厂污水和污泥处理系统的构筑物工程包括:

    1  污水处理构(建)筑物,包括泵房、格栅间、沉砂池、初沉淀池、二次沉淀池、生物池、过滤池、消毒池、加药间、除臭单元、曝气池、调节池、生物反应池、氧化沟、稳定塘等。

    2  污泥处理构(建)筑物,包括污泥池、厌氧消化池、污泥处理厂房、浓缩池、消化池、贮泥池、污泥好氧发酵槽、除臭池/罐、烟囱等。

    3  附属结构,包括计量槽、分配井、排水口、扶梯、防护栏、平台、集水槽、堰板、斜板、支架、闸槽等。

6.1.2  本条规定了污水与污泥处理构筑物工程验收应检查的文件。

    7  其他有关文件指中间验收记录、施工专项方案、改扩建的相关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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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3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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