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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一般规定


13.1.1  污水处理厂工程的功能性试验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功能性试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污水污泥处理构筑物的严密性试验;

    2  管线工程的严密性试验、强度试验;

    3  厂区配套工程及其他工程涉及的功能性试验等。

13.1.2  功能性试验前各项准备工作应满足要求,专项方案应经过审批,并应包括针对环境、安全方面的应急预案。

13.1.3  污水处理厂带负荷联合试运转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构筑物工程、安装工程等应验收合格;

    2  设备单机试运转应合格;

    3  厂外管道及泵站应能够连续进水,出水管道应具备向外排水的能力;

    4  外部供电能满足联合试运转的负荷条件,厂内的各台变压器应具备用电负荷;

    5  电气设备和自控系统应达到控制用电设备的条件;

    6  构(建)筑物、操作平台、井口、坑口、洞口等部位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7  污水处理厂联合试运转必需的物料应准备齐全。

13.1.4  污水处理厂进行带负荷联合试运转前,应检查下列文件:

    1  厂外管道及泵站连续进水通知书;

    2  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构筑物单位工程验收报告;

    3  外部供电验收报告;

    4  电气设备、自控系统单机试运转记录;

    5  联合试运转调试记录;

    6  联合试运转应急预案。

条文说明

13.1.1  本条说明了污水处理厂工程功能性试验包含的内容。

    3  厂区配套工程中涉及的功能性试验包括厂区道路弯沉试验、附属建筑给排水与采暖管线严密性试验、建筑物屋面防水的淋水蓄水试验、室内防水试验、消防系统消火栓试射试验、消防管网检测试验等。

13.1.2  构筑物和管线工程的试验前准备工作和注意事项,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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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3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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