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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基坑开挖与回填


主控项目

5.2.1  地基基底不得扰动、浸泡、受冻和超挖,基底土质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5.2.2  基坑基底应进行施工验槽,基槽验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5.2.3  基坑开挖应按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基坑监测。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监测记录。

5.2.4  基底局部地基换填后,应按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压实度试验。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试验记录。

5.2.5  基坑回填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检测报告。

一般项目

5.2.6  基坑开挖的检验项目和允许偏差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实测实量,检查施工记录。

5.2.7  基坑土石方开挖、支护结构或放坡尺寸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实测实量,检查施工记录。

条文说明

5.2.1  本条强调基底不得扰动和超挖,因工艺需要无法避免破坏地基原状土的工程,设计应提供相关设计文件,明确处理措施,应执行本规范和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复合地基技术规范》GB/T 50783和《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等的有关规定及设计文件要求,处理合格后方能进行基底验收。如有土方填筑的,应查验填筑方法、稳定性和承载力计算。对污水处理厂工程的基坑开挖、基底土质应进行复查,尤其应对基坑开挖时观察到有变化的基底土质进行探查、检验,经设计、监理、施工三方确认,将结果交给设计单位,并制订处理方法和措施,处理后检验承载力及强度,检测结果应不低于原设计文件的要求。

5.2.2  构(建)筑物基坑基底验槽时,应保证基坑尺寸、基底标高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基底干槽无积水,基底土质等符合勘测设计文件的要求。

5.2.3  基坑监测应包括基坑沉降观测和隆起观测、水平位移、变形观测、受力观测、地下水位监测及邻近构(建)筑物的水平垂直位移监测等,监测项目应由设计、建设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5.2.5  建筑物基坑回填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有关规定,管道沟槽回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构筑物基坑回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有关规定。回填前应对回填材料进行验收。回填高度、回填土密实度、平整度等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在构筑物上方或四周回填土方的,构筑物应达到设计强度。

5.2.6  基坑的平面尺寸、标高、边坡、平整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其中构(建)筑物、管道基坑开挖的允许偏差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

5.2.7  在基坑验收时应检验支撑、护壁、边坡是否稳定、安全可靠。支护结构应无渗漏,基底无隆起、沉陷、涌水,开挖期间支护结构变形、沉降、位移不应超出控制值,边坡稳定,坡面密实,坡脚无扰动,坡顶水平位移和垂直位移不应超出控制值,边坡坡度、多级边坡台阶构造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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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3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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