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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电视塔基础可采用箱形、筏形(环板、圆板)及锥壳加环板基础;需要时,可采用桩箱、桩筏基础。基础型式的选用应综合塔体结构、场地土和周围环境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进行综合分析确定。

8.1.2  塔的地基应进行强度计算、变形和抗倾覆验算,必要时应作抗滑稳定验算。

8.1.3  塔基础设计时应满足在各作用的组合作用下,基础底面不脱开基土的要求。

8.1.4  基础的埋置深度必须满足地基变形的要求。

8.1.5  基础的埋置深度不宜小于主塔楼顶高度的1/20。当基础落在岩石上,有可靠的锚固措施时,埋置深度可适当减小。

    注:基础的埋置深度一般从室外地面算起,如果地下室周围无可靠侧限时,应从具有侧限的地面算起。

8.1.6  一般情况下,塔体和塔座建筑宜设计在同一个基础上。

8.1.7  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基础时,可沿径向或环向设置预应力钢铰线,环向预应力钢铰线的包角常用120°、180°两种。

条文说明

8.1.1  本条依据一般的地基条件提出几种经常采用的塔基础的型式,对湿陷性黄土、胀缩土、地震区可液化土等特殊地基和桩基础、锥壳基础等特种基础,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8.1.3  塔受水平(荷载)作用时,地基产生的倾斜将对结构及基础的设计产生很大影响,但是迄今为止,水平(荷载)作用对地基沉降影响的实测记录却很少。基于混凝土结构电视塔以省级以上居多数,安全等级一级,为了确保塔的安全使用,应适当提高地基变形允许值,基底压力的最小值pmin一般应大于或等于0。

    当基础压力最小值pmin等于0时,基础抗倾覆力矩与倾覆力矩的比值,对圆形基础和矩形基础分别为4和3,此时基础抗倾覆稳定已能满足要求,可不必再作验算。

8.1.5  本条是参考了高层建筑设计的有关规定和经验制定的。高层建筑在水平(荷载)作用下,加大基础的埋置深度可减少基底的地震加速度,有利于提高地基土承载力、结构整体稳定性,抗倾覆安全度和抗滑稳定性。

    根据经验,基础的埋置深度可取建筑物地面高度的1/20,因塔楼以上桅杆部分的质量相对于塔楼和塔体的质量较小,其高度不计入建筑物地面高度。

8.1.6  塔体和塔座建筑采用同一基础支承,有利于提高塔的稳定性,并使两者的沉降取得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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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电视塔结构技术规范 GB50342-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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