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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防火


10.1.1  电视塔的耐火等级,对安全等级为一级的电视塔,应按耐火等级一级采用,其他电视塔按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采用。

    电视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和行业标准《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 5067的规定采用。

10.1.2  塔楼的建筑构件、设备管线及保温隔热、消声粘结剂、电缆隔离等辅助材料,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10.1.3  塔筒及筒内各类井道应沿高度每15~30m设分隔的水平防火检修平台。

条文说明

10.1.1  电视塔的分类、耐火等级、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等级,应按《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 5067的有关规定执行。

10.1.3  塔楼、筒体和筒内各类管道、线缆较多,为防止火灾发生时烟火沿筒体向上蔓延,应设置竖向的防火分区,把筒体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分成数段。防火分区可结合管线检修平台设置,每一平台设置高度须结合塔体结构,在每15~30m的范围内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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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电视塔结构技术规范 GB50342-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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