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应具有灵活性,不宜采用内墙承重体系。

4.1.2  生产厂房围护结构应满足保温、隔热、防火、防潮和隔声等要求。

4.1.3  生产厂房主体结构的耐久性,应与室内装备和装修水平相适应,并应具有防火、控制温度变形和不均匀沉陷的性能。厂房变形缝不宜穿越洁净区;当需穿越时,应采取保证洁净区气密性的措施。

4.1.4  洁净区应设置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穿越楼层的竖向管线暗敷时,宜设置技术竖井。技术夹层、技术夹道和技术竖井,应满足风道和管线的安装、检修及防火要求。

4.1.5  生产通道应根据使用要求留有适当宽度,物流通道宜设置防撞构件。

条文说明

4.1.3  厂房变形缝宜避免穿过洁净区。当单层厂房的变形缝无法避免穿过洁净区时应有相应措施。多层厂房的变形缝不得穿过医药洁净区,因为穿过洁净区的楼板的变形缝无法处理,而楼面的开裂将影响洁净区的洁净要求。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中药药品生产厂工程技术规范 GB51069-2014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