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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照明
7.2.1 生产厂房光源应根据房间高度及生产使用要求确定,宜选用节能环保光源。
7.2.2 照明灯具及附件应根据房间性质、建筑形式及环境条件等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洁净区内应选用不易积尘、便于擦拭、易于消毒灭菌的照明灯具;
2 爆炸危险区域内应选用与其防爆级别及组别相适应的防爆灯具;
3 一般区域库房宜选用防电燃类灯具或三防灯具;
4 钢平台下宜选用点光源、防水型灯具。
7.2.3 生产厂房洁净生产区域的照度宜为300lx,其余区域照度及功率密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7.2.4 洁净区域内应设置备用照明,备用照明持续供电时间不宜小于30min。
7.2.5 洁净区及其辅助房间区域吊顶内宜按需要设置检修照明。
7.2.6 生产设施应根据工艺需要设置局部照明。
7.2.2 工艺设备穿越钢平台,平台下面空间有限,钢平台上面做清洁时,水有可能渗漏到平台下。采用点光源防水灯具,既便于更换灯管,又能避免灯具安装处积水。
7.2.3 照度及功率密度以专业规范为准,本规范不再重复。
7.2.4 本条对备用照明持续供电时间作出具体要求,以满足正常照明电源故障时进行必要的操作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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