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2.1 一般规定


12.1.1 污水处理站(场)设置的安全设施与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2.1.2 污水处理站(场)内道路、平面布置间距、建(构)筑物耐火等级、火灾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爆炸危险分区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执行。
12.1.3 污水处理站(场)内卫生防护设施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有关规定执行。
12.1.4 建(构)筑物的防腐措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和《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12的有关规定执行。
12.1.5 污水处理站(场)灭火器的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12.1.1 一般硫酸、磷肥生产污水处理站(场)存在有露天构筑物、有毒有害气体、化学药剂等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因此在污水处理站(场)的设计过程中按国家有关安全与卫生设施的设置要求,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硫酸、磷肥生产污水处理设计规范 GB50963-2014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