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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般规定


11.1.1  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多年冻土等地区的建筑物,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 500253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 50112和《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118的有关规定。

11.1.2  工程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的有关规定,且不应低于二级;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有关规定,且不应低于丙类。

11.1.3  厂房结构的平面、立面布置应整齐、规则,沿竖向的质量和刚度分布宜均匀,在外力作用下结构的受力应明确、简捷、合理。当涉及既有工程的结构设计,需延长使用年限、改变用途、改建、扩建或需要进行加固、修复时,应对其进行评定、验算或重新设计。

11.1.4  结构设计应根据需要采用成熟可靠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11.1.5  厂房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1.1.1  本条规定了非织造布工厂建设适应的地区和执行的相应规定。考虑到我国绝大部分地区为8度及以下地区,对于9度地震区尚无成熟经验,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第1.0.3条及说明和非织造布工厂工艺特点,不宜在9度地震区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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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织造布工厂技术标准 GB5051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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