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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试运转一般要求


22.1.1  每台、套机械设备安装质量验收合格后,应进行试运转,并应制定试运转程序和所要达到的技术要求,同时应做好检验项目的记录。整体拖动的设备,统一试运转时,上一道工序未合格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试运转。

22.1.2  试运转前应对所有参加试车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22.1.3  试运转应按先公用设备或附属设备、后主机,先部件、后单机,先单机、后联机,先手动、后电动,先无负荷、后带负荷的原则进行。

22.1.4  设备试运转应按规定时间连续进行,中途出现故障应另计起始时间。

22.1.5  设备空车试运转时间应按合同约定或按设备说明书要求;当没有特殊规定时,应以设备到达稳定状态为原则,且运转时间不宜小于2h。负荷运转时应缓慢均匀加载,并应随时检查设备运转情况及电机电流波动情况。在进行设备调试前,相关的公用工程系统,设备的操作、控制系统,安全保障措施应满足要求,并应处于正常状态。

22.1.6  正常开车、停车程序,以及紧急停车的操作步骤和处理措施应符合设备的技术要求。

22.1.7  每台设备的电动机,在试运转前应与被拖动设备分开单独试运转,并应检查转向、电流、电压及绝缘性能,合格后再与设备相连。

条文说明

22.1.1  试运转应按预先制定的程序、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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