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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压缩空气


14.3.1  压缩空气站的设计容量应依据工艺要求的用气压力、用气量、用气品质要求,并应计入同时使用系数、管道系统漏损系数后计算确定。

14.3.2  生产装置用压缩空气品质应符合工艺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 第1部分:污染物净化等级》GB/T 13277.1的有关规定;仪表用压缩空气品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自动化仪表 气源压力范围和质量》GB/T 4830的有关规定。

14.3.3  压缩空气管路宜架空敷设。管路敷设应避开腐蚀区域、高温管线、工艺设备和管线的物料排放口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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