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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给水


12.2.1  给水系统应根据生活、生产和消防等各项用水对水质、水压及水量的要求,分别设置直流、循环或重复利用的给水系统。

12.2.2  生产用水及循环冷却水的水质、水压及水量,应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确定。

12.2.3  全厂生活生产总用水量,应根据生活用水量、生产用水量、循环冷却水的补充水量及未预见用水量之和计算确定,未预见用水量应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15%计算。给水系统用水小时变化系数宜采用2.0~2.5。给水水压应保证系统最不利配水点的压力需求。

12.2.4  室外给水管道应沿厂区内道路平行于建筑物敷设,且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基础。

12.2.5  室内生产、消防给水管道可根据厂房洁净度要求采用明装或暗敷,并宜与工艺管道综合布置。

12.2.6  水刺固结工艺所用的生产水应处理后重复使用,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酸碱度pH值应取6.5~7.5;

    2  水质硬度不应大于40mg/L;

    3  水中固体物含量不应大于5ppm;

    4  颗粒尺寸不应大于10μm;

    5  氯化物含量不应大于100mg/L。

12.2.7  水刺加工产品对卫生有特殊要求时,生产用水应满足相关卫生要求。水处理系统应根据原料类别选用,加工棉纤维及浆粕纤维宜采用混凝-气浮-砂滤的处理流程。

12.2.8  厂区给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 50013的有关规定,冷却用循环水的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 50050的有关规定。

12.2.9  冷却水、冷媒水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工艺对冷却水、冷媒水温度、压力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和《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 50050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2.2.2  水刺工艺所需的生产用水应满足工艺对水量、水质的要求,其余用水符合常规需求。

12.2.6  水刺固结工艺的生产用水量很大,为节约用水,需将生产用水处理后循环使用。水处理主要去除水中的杂质、短纤维、油剂、微生物,使出水水质满足工艺要求。

12.2.7  水刺生产用水的卫生标准,应根据产品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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