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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排水


12.3.1  厂区的排水应采用污水与雨水分流的排水系统。

12.3.2  全厂生活生产总排水量应根据生活、生产排水量之和确定,其中生活排水量可按生活用水量的90%计算。

12.3.3  厂区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

12.3.4  生产中产生的污水,应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

条文说明

12.3.1  非织造布工厂污水主要包括生活污废水及一般生产废水。雨水排放需设置独立的排水系统。

12.3.4  水刺非织造布工厂内污水主要为水刺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生产过程中纯棉使用脱漂工艺会产生生产废水,非织造布生产过程使用后处理工艺会产生生产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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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织造布工厂技术标准 GB5051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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