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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一般规定


12.1.1  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生产、生活和消防的要求,并应为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等提供便利条件。

12.1.2  给水排水系统采用的管材应符合产品的相关要求。

12.1.3  厂区室外给水排水管道平面布置应根据厂区地形标高、覆土深度、用水点及排水点分布等因素综合确定。给水排水主干管宜靠近用水或排水量大的车间敷设。

12.1.4  厂区室内给水排水管道布置不应妨碍生产操作及运输,不应穿越变配电室、电梯机房、控制室等遇水会损坏设备和引发事故的房间;不宜穿越变形缝、设备基础、结构基础等部位,当必须穿越时应采取加交叉的防护措施。

12.1.5  生产医疗用产品的厂房给水排水设计,应满足产品和工艺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GB 50457的有关规定;生产卫生用产品的厂房给水排水设计,应满足产品和工艺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2.1.4  厂区排水管道不得不穿越变形缝、生产设备基础时,应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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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织造布工厂技术标准 GB5051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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