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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通风


13.3.1  生产车间和工艺附房,宜采用机械通风或自然与机械联合通风。当自然通风能满足生产、卫生要求时,也可采用自然通风。

13.3.2  生产车间和工艺附房内散发热量的场所,应设计局部排风。当局部排风达不到卫生要求时,应辅以全面通风系统。

13.3.3  设置局部排风或全面排风的生产车间及工艺附房,应有补风措施。补风宜采用自然进风;不具备自然进风或自然进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补风。在严寒或寒冷地区,补风系统应设置空气加热器。

13.3.4  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环境应符合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当达不到标准要求时,应采取处理措施。

13.3.5  生产车间直接向大气排放的空气中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3.3.4  车间内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应符合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要求,当车间内工作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措施包括防暑、防寒、防尘、防毒、减振、降噪等,保障操作人员的人身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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