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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前应对建筑物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监测与控制系统进行节能诊断。
3.1.2 公共建筑节能诊断前,宜提供下列资料:
    1 工程竣工图和技术文件;
    2 历年房屋修缮及设备改造记录;
    3 相关设备技术参数和近1~2年的运行记录;
    4 室内温湿度状况;
    5 近1~2年的燃气、油、电、水、蒸汽等能源消费账单。
3.1.3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前应制定详细的节能诊断方案,节能诊断后应编写节能诊断报告。节能诊断报告应包括系统概况、检测结果、节能诊断与节能分析、改造方案建议等内容。对于综合诊断项目,应在完成各子系统节能诊断报告的基础上再编写项目节能诊断报告。
3.1.4 公共建筑节能诊断项目的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 177的有关规定。
3.1.5 承担公共建筑节能检测的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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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 JGJ17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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