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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冷热源系统
6.2.1 公共建筑的冷热源系统节能改造时,首先应充分挖掘现有设备的节能潜力,并应在现有设备不能满足需求时,再予以更换。
6.2.2 冷热源系统改造应根据原有冷热源运行记录,进行整个供冷、供暖季负荷的分析和计算,确定改造方案。
6.2.3 公共建筑的冷热源进行更新改造时,应在原有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基础上,根据改造后建筑的规模、使用特征,结合当地能源结构以及价格政策、环保规定等因素,经综合论证后确定。
6.2.4 公共建筑的冷热源更新改造后,系统供回水温度应能保证原有输配系统和空调末端系统的设计要求。
6.2.5 冷水机组或热泵机组的容量与系统负荷不匹配时,在确保系统安全性、匹配性及经济性的情况下,宜采用在原有冷水机组或热泵机组上,增设变频装置,以提高机组的实际运行效率。
6.2.6 对于冷热需求时间不同的区域,宜分别设置冷热源系统。
6.2.7 当更换冷热源设备时,更换后的设备性能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6.2.8 采用蒸汽吸收式制冷机组时,应回收所产生的凝结水,凝结水回收系统宜采用闭式系统。
6.2.9 对于冬季或过渡季存在供冷需求的建筑,在保证安全运行的条件下,宜采用冷却塔供冷的方式。
6.2.10 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对于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湿球温度较低、温度的日较差大的地区,空气的冷却可考虑采用蒸发冷却的方式。
6.2.11 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宜采用水环热泵空调系统:
1 有较大内区且有稳定的大量余热的建筑物;
2 原建筑冷热源机房空间有限,且以出租为主的办公楼及商业建筑。
6.2.12 当更换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锅炉及加热设备时,更换后的设备应根据设定的温度,对燃料的供给量进行自动调节,并应保证其出水温度稳定;当机组不能保证出水温度稳定时,应设置贮热水罐。
6.2.13 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应优先采用工业余热、废热和冷凝热;有条件时,应利用地热和太阳能。
6.2.14 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宜采用直接加热热水机组。除有其他用汽要求外,不应采用燃气或燃油锅炉制备蒸汽再进行热交换后供应生活热水的热源方式。
6.2.15 对水冷冷水机组或热泵机组,宜采用具有实时在线清洗功能的除垢技术。
6.2.16 燃气锅炉和燃油锅炉宜增设烟气热回收装置。
6.2.17 集中供热系统应设置根据室外温度变化自动调节供热量的装置。
6.2.18 确定空调冷热源系统改造方案时,应结合建筑物负荷的实际变化情况,制定冷热源系统在不同阶段的运行策略。
6.2.2 冷热源系统改造应根据原有冷热源运行记录,进行整个供冷、供暖季负荷的分析和计算,确定改造方案。
6.2.3 公共建筑的冷热源进行更新改造时,应在原有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基础上,根据改造后建筑的规模、使用特征,结合当地能源结构以及价格政策、环保规定等因素,经综合论证后确定。
6.2.4 公共建筑的冷热源更新改造后,系统供回水温度应能保证原有输配系统和空调末端系统的设计要求。
6.2.5 冷水机组或热泵机组的容量与系统负荷不匹配时,在确保系统安全性、匹配性及经济性的情况下,宜采用在原有冷水机组或热泵机组上,增设变频装置,以提高机组的实际运行效率。
6.2.6 对于冷热需求时间不同的区域,宜分别设置冷热源系统。
6.2.7 当更换冷热源设备时,更换后的设备性能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6.2.8 采用蒸汽吸收式制冷机组时,应回收所产生的凝结水,凝结水回收系统宜采用闭式系统。
6.2.9 对于冬季或过渡季存在供冷需求的建筑,在保证安全运行的条件下,宜采用冷却塔供冷的方式。
6.2.10 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对于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湿球温度较低、温度的日较差大的地区,空气的冷却可考虑采用蒸发冷却的方式。
6.2.11 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宜采用水环热泵空调系统:
1 有较大内区且有稳定的大量余热的建筑物;
2 原建筑冷热源机房空间有限,且以出租为主的办公楼及商业建筑。
6.2.12 当更换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锅炉及加热设备时,更换后的设备应根据设定的温度,对燃料的供给量进行自动调节,并应保证其出水温度稳定;当机组不能保证出水温度稳定时,应设置贮热水罐。
6.2.13 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应优先采用工业余热、废热和冷凝热;有条件时,应利用地热和太阳能。
6.2.14 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宜采用直接加热热水机组。除有其他用汽要求外,不应采用燃气或燃油锅炉制备蒸汽再进行热交换后供应生活热水的热源方式。
6.2.15 对水冷冷水机组或热泵机组,宜采用具有实时在线清洗功能的除垢技术。
6.2.16 燃气锅炉和燃油锅炉宜增设烟气热回收装置。
6.2.17 集中供热系统应设置根据室外温度变化自动调节供热量的装置。
6.2.18 确定空调冷热源系统改造方案时,应结合建筑物负荷的实际变化情况,制定冷热源系统在不同阶段的运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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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
- 3 节能诊断
- 3.1 一般规定
- 3.2 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
- 3.3 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
- 3.4 供配电系统
- 3.5 照明系统
- 3.6 监测与控制系统
- 3.7 综合诊断
- 4 节能改造判定原则与方法
- 4.1 一般规定
- 4.2 外围护结构单项判定
- 4.3 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单项判定
- 4.4 供配电系统单项判定
- 4.5 照明系统单项判定
- 4.6 监测与控制系统单项判定
- 4.7 分项判定
- 4.8 综合判定
- 5 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改造
- 5.1 一般规定
- 5.2 外墙、屋面及非透明幕墙
- 5.3 门窗、透明幕墙及采光顶
- 6 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改造
- 6.1 一般规定
- 6.2 冷热源系统
- 6.3 输配系统
- 6.4 末端系统
- 7 供配电与照明系统改造
- 7.1 一般规定
- 7.2 供配电系统
- 7.3 照明系统
- 8 监测与控制系统改造
- 8.1 一般规定
- 8.2 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监测与控制
- 8.3 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的监测与控制
- 9 可再生能源利用
- 9.1 一般规定
- 9.2 地源热泵系统
- 9.3 太阳能利用
- 10 节能改造综合评估
- 10.1 一般规定
- 10.2 节能改造效果检测与评估
- 附录A 冷热源设备性能参数选择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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