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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输配系统
6.3.1 公共建筑的空调冷热水系统改造后,系统的最大输送能效比(ER)应符合表6.3.1的规定。
表6.3.1 空调冷热水系统的最大输送能效比(ER)
注:1 表中的数据适用于独立建筑物内的空调冷热水系统,最远环路总长度一般在200~500m范围;区域供冷(热)或超大型建筑物设集中冷(热)站,管道总长过长的水系统可参照执行。
2 表中两管制热水管道系统中的输送能效比值,不适用于采用直燃式冷(温)水机组、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作为热源,供回水温差小于10℃的系统。
6.3.2 公共建筑的集中热水采暖系统改造后,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
6.3.3 公共建筑空调风系统节能改造后,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
6.3.4 当对采暖通风空调系统的风机或水泵进行更新时,更换后的风机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1中的节能评价值;更换后的水泵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中的节能评价值。
6.3.5 对于全空气空调系统,当各空调区域的冷、热负荷差异和变化大、低负荷运行时间长,且需要分别控制各空调区温度时,宜通过增设风机变速控制装置,将定风量系统改造为变风量系统。
6.3.6 当原有输配系统的水泵选型过大时,宜采取叶轮切削技术或水泵变速控制装置等技术措施。
6.3.7 对于冷热负荷随季节或使用情况变化较大的系统,在确保系统运行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可通过增设变速控制系统,将定水量系统改造为变水量系统。
6.3.8 对于系统较大、阻力较高、各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较大的一次泵系统,在确保具有较大的节能潜力和经济性的前提下,可将其改造为二次泵系统,二次泵应采用变流量的控制方式。
6.3.9 空调冷却水系统应设置必要的控制手段,并应在确保系统运行安全可靠的前提下,保证冷却水系统能够随系统负荷以及外界温湿度的变化而进行自动调节。
6.3.10 对于设有多台冷水机组和冷却塔的系统,应防止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冷水或冷却水通过不运行冷水机组而产生的旁通现象。
6.3.11 在采暖空调水系统的分、集水器和主管段处,应增设平衡装置。
6.3.12 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采暖空调水系统可采用大温差、小流量技术。
6.3.13 对于设置集中热水水箱的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其供水泵宜采用变速控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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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一般规定
- 7.2 供配电系统
- 7.3 照明系统
- 8 监测与控制系统改造
- 8.1 一般规定
- 8.2 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监测与控制
- 8.3 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的监测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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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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