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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单项判定


4.3.1 当公共建筑的冷源或热源设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进行相应的节能改造或更换:

    1 运行时间接近或超过其正常使用年限;

    2 所使用的燃料或工质不满足环保要求。

4.3.2 当公共建筑采用燃煤、燃油、燃气的蒸汽或热水锅炉作为热源,其运行效率低于表4.3.2的规定,且锅炉改造或更换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8年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或更换。

表4.3.2 锅炉的运行效率

4.3.3 当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机组或热泵机组实际性能系数(COP)低于表4.3.3的规定,且机组改造或更换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8年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或更换。

表4.3.3 冷水机组或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

4.3.4 对于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当其能效比低于表4.3.4的规定,且机组改造或更换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5年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或更换。

表4.3.4 机组能效比

4.3.5 当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实际性能系数(COP)不符合表4.3.5的规定,且机组改造或更换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8年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或更换。

表4.3.5 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性能参数

注:直燃机的性能系数为:制冷量(供热量)/[加热源消耗量(以低位热值计)+电力消耗量(折算成一次能)]。

4.3.6 对于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调系统的热源,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当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8年时,应改造为其他热源方式:

    1 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2 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煤、油等燃料的使用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3 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昼间用电高峰时段启用的建筑;

    4 采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的建筑;

    5 采暖和空调系统中需要对局部外区进行加热的建筑。

4.3.7 当公共建筑采暖空调系统的热源设备无随室外气温变化进行供热量调节的自动控制装置时,应进行相应的改造。

4.3.8 当公共建筑冷源系统的能效系数低于表4.3.8的规定,且冷源系统节能改造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5年时,宜对冷源系统进行相应的改造。

表4.3.8 冷源系统能效系数

4.3.9 当采暖空调系统循环水泵的实际水量超过原设计值的20%,或循环水泵的实际运行效率低于铭牌值的80%时,应对水泵进行相应的调节或改造。

4.3.10 当空调水系统实际供回水温差小于设计值40%的时间超过总运行时间的15%时,宜对空调水系统进行相应的调节或改造。

4.3.11 采用二次泵的空调冷水系统,当二次泵未采用变速变流量调节方式时,宜对二次泵进行变速变流量调节方式的改造。

4.3.12 当空调风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大于表4.3.12的规定时,宜对风机进行相应的调节或改造。

表4.3.12 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限值[W/(m³/h)]

注:1 普通机械通风系统中不包括厨房等需要特定过滤装置的房间的通风系统;

       2 严寒地区增设预热盘管时,单位风量耗功率可以再增加0.035W/(m³/h);

       3 当空调机组内采用湿膜加湿方法时,单位风量耗功率可以再增加0.053W/(m³/h)。

4.3.13 当公共建筑存在较大的冬季需要制冷的内区,且原有空调系统未利用天然冷源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4.3.14 在过渡季,公共建筑的外窗开启面积和通风系统均不能直接利用新风实现降温需求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4.3.15 当设有新风的空调系统的新风量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规定时,宜对原有新风系统进行改造。

4.3.16 当冷水系统各主支管路回水温度最大差值大于2℃,热水系统各主支管路回水温度最大差值大于4℃时,宜进行相应的水力平衡改造。

4.3.17 当空调系统冷水管的保温存在结露情况时,应进行相应的改造。

4.3.18 当冷却塔的实际运行效率低于铭牌值的80%时,宜对冷却塔进行相应的清洗或改造。

4.3.19 当公共建筑中的采暖空调系统不具备室温调控手段时,应进行相应改造。

4.3.20 对于采用区域性冷源或热源的公共建筑,当冷源或热源入口处没有设置冷量或热量计量装置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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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 JGJ17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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