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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外围护结构单项判定


4.2.1 当公共建筑因结构或防火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而需进行改造时,宜同步进行外围护结构方面的节能改造。
4.2.2 当公共建筑外墙、屋面的热工性能存在下列情况时,宜对外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
    1 严寒、寒冷地区,公共建筑外墙、屋面保温性能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内表面温度不结露要求;
    2 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公共建筑外墙、屋面隔热性能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内表面温度要求。
4.2.3 公共建筑外窗、透明幕墙的传热系数及综合遮阳系数存在下列情况时,宜对外窗、透明幕墙进行节能改造:
    1 严寒地区,外窗或透明幕墙的传热系数大于3.8W/(㎡·K);
    2 严寒、寒冷地区,外窗的气密性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中规定的2级,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 21086中规定的1级;
    3 非严寒地区,除北向外,外窗或透明幕墙的综合遮阳系数大于0.60;
    4 非严寒地区,除超高层及特别设计的透明幕墙外,外窗或透明幕墙的可开启面积低于外墙总面积的12%。
4.2.4 公共建筑屋面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综合遮阳系数存在下列情况时,宜对屋面透明部分进行节能改造。
    1 严寒地区,屋面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大于3.5W/(㎡·K);
    2 非严寒地区,屋面透明部分的综合遮阳系数大于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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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 JGJ17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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