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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供配电系统单项判定


4.4.1 当供配电系统不能满足更换的用电设备功率、配电电气参数要求时,或主要电器为淘汰产品时,应对配电柜(箱)和配电回路进行改造。

4.4.2 当变压器平均负载率长期低于20%且今后不再增加用电负荷时,宜对变压器进行改造。
4.4.3 当供配电系统未根据配电回路合理设置用电分项计量或分项计量电能回路用电量校核不合格时,应进行改造。
4.4.4 当无功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论证改造方法合理性并进行投资效益分析,当投资静态回收期小于5年时,宜进行改造。
4.4.5 当供用电电能质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论证改造方法合理性并进行投资效益分析,当投资静态回收期小于5年时,宜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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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 JGJ17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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