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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的改造不宜影响公共建筑的工作、生活环境,改造期间应有保障临时用电的技术措施。
7.1.2 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的改造设计宜结合系统主要设备的更新换代和建筑物的功能升级进行。
7.1.3 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的改造应在满足用电安全、功能要求和节能需要的前提下进行,并应采用高效节能的产品和技术。
7.1.4 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的改造施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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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 JGJ17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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