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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供配电系统


7.2.1 当供配电系统改造需要增减用电负荷时,应重新对供配电容量、敷设电缆、供配电线路保护和保护电器的选择性配合等参数进行核算。
7.2.2 供配电系统改造的线路敷设宜使用原有路由进行敷设。当现场条件不允许或原有路由不合理时,应按照合理、方便施工的原则重新敷设。
7.2.3 对变压器的改造应根据用电设备实际耗电率总和,重新计算变压器容量。
7.2.4 未设置用电分项计量的系统应根据变压器、配电回路原设置情况,合理设置分项计量监测系统。分项计量电能表宜具有远传功能。
7.2.5 无功补偿宜采用自动补偿的方式运行,补偿后仍达不到要求时,宜更换补偿设备。
7.2.6 供用电电能质量改造应根据测试结果确定需进行改造的位置和方法。对于三相负载不平衡的回路宜采用重新分配回路上用电设备的方法;功率因数的改善宜采用无功自动补偿的方式;谐波治理应根据谐波源制定针对性方案,电压偏差高于标准值时宜采用合理方法降低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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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 JGJ17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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