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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技术指南》的通知(沪建质安联〔2024〕37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议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
关于印发《上海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技术指南》的通知
沪建质安联〔2024〕37号
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各特定地区管委会,各区消防救援支 队、上海化学工业区消防救援支队,总队水上、轨道交通 支队,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上海市消防 条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上 海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 的要求,解决 本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中的难点问题,推动实施 城市更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联合市消防救援总队结 合本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施工、验收和 日常管 理工作实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了调查研究,并在广泛征 求意见和试点的基础上,联合编制了《上海市既有建筑改 造工程消防技术指南(2024 年版)》(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 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落实消防设 计、施工质量责任,履行相关义务,切实提高消防设计、 施工质量。建设单位依法对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 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 等单位依法对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 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 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 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严禁以“改 造”为由,违反本可以实现的现行消防技术标准,随意降低 建筑安全性,并不得通过“ 打阴影 ”“ 留 白 ”“ 不标注场 所使用功能 ”等方式逃避消防设计要求。
二、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在设计文件应说明中应 当明确既有建筑改造执行的标准依据和参数,特别是对于 确实无法按照现行标准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市、 区建设管 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委会应及时将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 验收、备案(含抽查) 情况和既有建筑改造执行的标准依 据及设计参数告知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并共享建筑平面图、 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三、各单位要加强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技术要求的 宣贯,总结有亮点、有特色、有成效的典型案例和工作做 法,及时汇总《指南》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作为今后《指南》修订时的参考,推动上海城市更新,保障和 改善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水平。
四、本《指南》 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 《指南》 执行前已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项目,可继续按照 审查时标准开展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建设单位主动重 新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的,可按照本 《指南》有关要求执行。
202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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