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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排烟系统


6.2.1 机械排烟系统改造符合下列情况时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1 整体改造;
    2 新增加排烟系统;
    3 改造区域内完整的排烟系统改造。
    【说明】既有建筑整体改造时,改造面积达到单体总建筑面积的50%以上,这时排烟系统设计通常是有条件按现行标准要求进行调整。完整的排烟系统包括排烟风机、排烟风管和风口等,当整个系统均设置在改造区域内,改造的条件较好,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6.2.2 改造区域内的自然排烟系统改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房间改变使用功能且面积大于等于500 ㎡时,其自然排烟设计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2 房间不改变使用功能或面积小于500 ㎡时,其自然排烟设计可按原标准执行。
6.2.3 改造区域内的机械排烟系统改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房间维持原使用功能时,可按原标准执行;
   2 房间改变使用功能时,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3 当房间排烟量大于原排烟系统排烟量时,应按最大排烟量要求对排烟系统进行相应改造。
   【说明】改造区域内的机械排烟系统改造与改造房间的使用功能有关,不同使用功能场所的火灾热释放速率有所不同,火灾时排烟量也不同。当改造房间维持原使用功能时,可适用原标准;当改造房间改变了使用功能时,需要按改变后的使用功能,应按现行标准重新计算排烟量。
    防烟分区内的机械排烟系统改造通常不涉及排烟系统的排烟总(竖)管和排烟风机的改造。该改造通常包括排烟口和水平排烟风管,改造难度不大,宜按现行标准要求进行。
    为满足最大排烟量要求,排烟系统改造可通过各种加强措施进行,如更换风机、加大风管等,甚至增加局部排烟系统。
6.2.4 执行原标准进行排烟系统改造,当具备改造条件时,其排烟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长度超过 20m 的走道及中庭应设排烟系统;
    2 水平设置的机械排烟系统应按不同防火分区独立设置。
    【说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和《消防设施通用规范》规定这二条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要求。在执行原标准的既有建筑改造中,这二条要求的改造条件相对容易一些,一般情况下应当执行;但也有特殊情况,确实不具备条件时,可按不低于原标准执行。
6.2.5 改造和装修范围内的排烟风管耐火极限要求、机械排烟风口及补风口等设置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说明】既有建筑改造中排烟系统的改造往往涉及排烟风管和排烟口的情况比较多,这些改造不涉及排烟系统的竖向管道井和排烟风机,改造难度不大,因此改造范围或装修范围内排烟风管的耐火极限要求、风管材质、排烟口的风速、最大允许排烟量、间距等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6.2.6 位于改造区域内的排烟风机宜按现行标准设置在专用机房内,确有困难时,可按本市现行防排烟标准要求设置于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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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技术指南(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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