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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5.1 整体改造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5.5.2 局部改造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按照改造后的功能需要设置时,当非改造区域因继续使用等原因暂时无法增设时,允许仅在改造区域内增设,但应为其他区域后续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预留条件;
    2 应按照设置区域的危险等级、净空高度和建筑面积,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符合局部应用系统或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适用条件时,宜按照对应的系统要求设置。
    【说明】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和上海市现行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GJ 08的 要求,根据设置区域的危险等级、净空高度和建筑面积不同,可分别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局部应用系统和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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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技术指南(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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